DB32T 310025-2024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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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50

CCSZ64

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

DB33/T310025—2024DB31/T310025—2024DB32/T310025—2024DB34/T310025—2024

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规范

Evaluationspecificationforemissionremotesupervisiondataofheavy-dutydieselvehicles

2024-09-20发布2024-12-20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I

DB33/T310025—2024、DB31/T310025—2024、DB32/T310025—2024、DB34/T310025—202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物产中大元通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杭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杭州鑫翔七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浙江缘森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加思、吴砚、王胜迪、孔志燕、徐冰烨、章露、毛俊豪、袁磊、唐伟、胡磬遥、周俐峻、李兵兵、黄成、丁剑、张劲松、居力、沈钢、伍震威、徐驰、郁建桥、刘曼曼、巢渊、司蔚、何永杰、高连芬、汪嘉源、陈淑洁、邓铭庭、戴家洋、陶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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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310025—2024、DB31/T310025—2024、DB32/T310025—2024、DB34/T310025—2024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的基本要求、技术评价要求、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且按GB17691开展排放型式认证柴油车的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HJ1239.3—2021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3术语和定义

GB17691—2018、HJ1237—2021、HJ1239.1—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车载终端数据传输率datatransmissionrateofon-boardterminal车载终端实际收到的数据量与按采集频率计算应收到数据量之比。

3.2

关键数据项keydataitems

车载终端获取并按要求上传的发动机转速、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SCR)下游NOX传感器输出值(后处理下游NOX浓度)、反应剂余量、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定位状态、经纬度、车速、累计里程、采集时间等数据项。

4基本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车辆上安装的车载终端的通讯协议和数据格式应符合GB17691—2018中附录Q的要求和HJ

1239.3—2021中第4章的要求。

4.1.2车辆上电之后,车载终端数据采集频率应不小于1/30Hz;2022年7月1日以后安装的车载终

端的数据采集频率应为1Hz。

4.1.3车辆排放远程监控数据应从生态环境部或省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获取。

4.2有效数据要求

4.2.1应是在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大于70℃时获取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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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310025—2024、DB31/T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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