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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财政草原综合保险(适用于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草原实际经营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草原实际经营者包括:对投保草原具有实际的承包经营权的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等。
保险标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草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草原”):
(一)按照草原补奖政策有关规定划定的禁牧区或草畜平衡区草原;
(二)权属清晰,且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已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禁牧责任状(责任书)且履行责任的草原。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草原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旱灾、沙尘暴灾害、火灾、病虫鼠害造成的灾害等级达到相应赔偿比例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旱灾:在旱灾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区域草原根据降水距平、植被盖度降低、实际样本点测产数据综合计算,达到中度及以上的,视为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沙尘暴灾害:在沙尘暴灾害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沙尘暴灾害的,造成保险标的区域草原植被受损的,视为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火灾:在火灾保险期间内,因自然因素、未查明火因、境外火灾蔓延,造成保险标的区域草原直接死亡的,视为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病虫鼠害:在病虫鼠害保险期间内,因发生草原病虫鼠害灾害,造成保险标的区域草原植被受损的,视为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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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五)他人的故意破坏。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旱灾、沙尘暴灾害等级未达到中度的;
(二)一切间接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草原的每亩总保险金额结合不同草原类型平均牧草产量以及草原生态恢复成本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总保险金额。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天然草原主体为温性典型草原类型,但该旗县是此次试点区域中天然牧草产量最高的区域,考虑其产量因素,每亩保险金额定为40元。
草原的每亩保险金额由每亩旱灾保险金额、每亩沙尘暴灾害保险金额、每亩火灾保险金额和每亩病虫鼠害保险金额四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表1:不同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表
草原类型
每亩保险金额(元/亩)
总保额
旱灾
沙尘暴灾害
火灾
病虫鼠害
温性典型草原
40
20
4
4
12
每亩保险金额=旱灾每亩保险金额+沙尘暴灾害每亩保险金额+火灾每亩保险金额+病虫鼠害每亩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旱灾保险期间以牧草生长期为主,期限六个月,保险期间:4月1日至9月30日止。
火灾保险期间以春季和秋季防火期为主,保险期间为一个年度,具体起止日期以保单载明为准。
病虫鼠害和沙尘暴灾害保险期间为一个年度,具体起止日期以保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当旱灾、沙尘暴灾害、火灾、病虫鼠害达到了起赔标准后,保险人须主动联系受灾地区各级协保机构及协保员,及时公示赔付明细清单,清单应以行政村为单位,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标的名称、承保数量、赔付标准、赔款金额等信息。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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