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危险行为清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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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危险行为清单

一、高危险行为描述及处罚标准

1、涉酸、碱、硫化氢、氨、苯等腐蚀性、高毒性介质作业时,

操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

操作人员在涉酸、碱、硫化氢、氨、笨等具有腐蚀性、高毒

性介质的区域、设备进行作业时,未根据介质特性配备操作所需

的劳动防护用品。

2、在易燃易爆区域、金属容器内使用非防爆工具、灯具和非

安全电压工具的行为。

“安全电压工具”是指36V及以下的带电工具,受限空间照

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

12V。

在公司划定的易燃易爆区域、金属容器内作业时,使用不具

备防爆的工具、灯具和非安全电压工具的行为。

3、受限空间、动火作业时气体检测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气体检

测的行为。

“气体检测人员”是指经过专业培训与认证,且取得相应资

质的人员。

受限空间、动火作业过程中,气体检测人员未对受限空间、

动火作业环境定时检测的行为(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前30min需

进行气体检测,作业中断超过30min需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受限

空间作业、特级动火作业需连续气体检测并每2小时记录一次,

一级动火每2小时气体检测一次并记录)

4、检修机泵作业中开关电源未挂“禁止合闸”牌的行为。

设备安装、维修、检修、拆卸过程中,电源控制箱未悬挂“有

人工作,禁止合闸”安全警示标牌的行为。

5、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的行为。

“易燃液体”是指所有的可燃性清洁溶剂,具有闪点低、易

挥发、易燃易爆,流动和摩擦易产生静电等特性,用此类液体擦

洗设备、用具和衣物时,易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

6、未经许可进行射线探伤、高处、动土、断路、吊装、临时

用电、盲板抽堵作业的行为。

“未经许可”是指未开具特殊作业票、未按要求填写完整、

未经书面批准就进行危险作业的行为,包括射线探伤、高处、动

土、断路、吊装、临时用电、盲板抽堵作业。

7、安排无资质人员进行特殊作业监护的行为。

特殊作业监护人是指在特殊作业现场负责安全监护的人员,

“监护人”是指经公司考试合格后认定的特殊作业监护人员。《化

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中4.10规定

“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

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安排未经专项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特殊作业过程中监

护人的行为。

8、工艺考核不合格独自进行工艺操作的行为。

“工艺考核”指工艺操作岗位需要的工艺和工艺安全技能考

核,且考试合格后需由所在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没有通过工艺考

核及部门审核确认的人员独自进行工艺操作的行为。

9、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进行设备作业活动的行为。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

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未考取与岗位匹配的、经相关部门核发

且在设备部备案证件的情况下,进行设备操作的行为。

10、罐区切水及装置储罐排凝过程中操作人员离开现场的行

为。

罐区操作人员在进行汽、柴油、液化烃等切水及装置上人员

在进行可燃介质、有毒介质储罐排凝作业时,操作人员未驻守作

业现场的行为。

11、转岗及重新上岗人员未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教育、未经

考试合格就上岗的行为。

转岗是指调整工作岗位、工作职责有变化的人员;重新上岗

是指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是指

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

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未通过

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就安排上

岗或从事作业活动的行为。

12、特殊作业前不进行JSA分析的行为。

“特殊作业前”是指作业票还未开具的时间,未进行JSA分

析就申请开具特殊作业申请的行为。

处罚标准:

第一次违反上述任何一条的,按照《奖惩管理制度》中“重

大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由部门长对违反人员进行约谈;第二

次违反上述任何一条的,按“特级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由HSE

总监对部门长、班组长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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