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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风险分级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建立分级监管、分类指导、风险管控的长效机制,推动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实现非煤矿山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双下降”,

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地质勘探

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是指安全监管

部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程度,按照属地为主、科学评定、

分级管理、风险优先、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实行差异

化和动态化安全监管。

第四条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和省级行政许可颁证企业的初次风险分级评定工

作。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省级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颁

证企业初次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区

域内网格监管企业的初次风险分级评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企业安

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绘制本辖区非煤矿山“红橙黄蓝”安全风险电子

分布图。

第二章风险分级初评

第五条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可

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分别对照《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标准》

进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确定风险等级。企业改扩建后按分级标准重

新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对存在多个生产系统的企业,其风险等级以等

级最高的系统为准。

第六条存在以下问题和隐患的企业一律评定为D级。

(一)地下矿山:单班井下作业人数50人及以上未建立井下人

员定位系统的;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未安装地压监测系统的;罐笼

乘载人数超过9人的;未按规定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的;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未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的;井下违规建

设爆破器材库的;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两起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露天矿山: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凿岩和铲装作业的;

未实施自上而下台阶开采的;边坡高度200米以上未实施边坡监控监

测的;排土场堆置高度200米以上未实施边坡监控监测的。一年内发

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尾矿库:三等及以上尾矿库未建立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

度被评定为险库、危库的;一年内发生尾砂泄漏等一般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的。

(四)石油开采集输:独立油气生产单位对管径大、流量大、风

险大的集输管线未进行清水试压或清水试压不合格的;对投用年限超

过8年,处于危险地段或敏感区域的集输管线未及时更换、且考核期

内连续发生两起管线破损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年内发生较大

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地质勘探:坑探密封空间无通风设施的;水文地质条件复

杂未进行探放水的;不稳定围岩未进行工作面支护的;通风凿岩掘进

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失效的;井下违规设置爆破器材库的;一年内发生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七条对于存在以下固有风险情形的企业,结合其技术装备水

平、风险管理能力、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其初评时安

全生产风险等级应当提高一级。

(一)露天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

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二)地下矿山: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下同)、

开采深度超过800米、“三下开采”(指位于地表水体、建筑物和铁路

公路下的矿床开采)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

复杂。

(三)尾矿库: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坝高超过200米以及库址

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井口产出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

超过20ppm、原油站场储罐容量超过3万立方米、天然气站场净化处

理能力超过100万立方米/天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五)地质勘探:从事坑槽探工程作业,地下水、地表水丰富,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工程地质复杂围岩不稳或岩石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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