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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研究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推进,各国纷纷开始进行金融改革,加

快了金融自由化的进程。银行业的发展呈现出利率自由化、市场国际

化、产品多样化、资产证券化、交易电子化等新特征。银行领域的这

些新的发展对传统银行监管体制和方法提出了挑战。随着金融管制方

式的变化、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国际金融资本流动性的提高,金融风险

也日益增大。对于银行风险的防范,除可通过经济的措施外,还应通

过法律措施加以实现。各国均十分重视该领域的立法及司法活动,无

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法律制度。就

中国而言,银行风险一方面积累于我国长期金融体制的单一与僵化,

导致金融业的活力不足,不良资产增加;它同时也来源于随着我国加

入WTO金融市场不断开放中所出现的新型风险。因此,研究银行风

险的法律防范问题应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领域。对银行的风险防

范和法律对策是个非常庞大复杂的工作,由于本课题篇幅所限,我们

仅能就银行经营业务的风险法律防范、跨国银行危机处理制度以及完

善存款保险制度等国内研究及材料较为薄弱的几个方面加以探讨,以

求抛砖引玉。

一、切实加强防范银行经营业务风险的法律制度建设

在我国银行防范风险的过程中应着眼于防范在经营业务中的风

险。其立法应主要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规模巨大的银行资产中,不良资产的存在已经隐含了银行

信用风险,构成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潜在威胁。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问

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金融资产证券化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又

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即组建具有权威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一

收购或接管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科学的分类,将符合条件

的资产进行证券化。金融资产证券化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列为资产管理

公司的业务手段之一。当前正在进行的不良资产的运作是我国金融资

产管理创新非常关键的步骤,政府在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有

关指导性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了证券化应成为消解不良资产隐患的重

要手段。但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不适宜将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不良

资产证券化应缓行。理由如下:

其一,基于资产质量的考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是必须要有优质的金融资产,即高质量的债权组合,能够带来可预测

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同时未来现金流比较均匀地分布于资产的存续

期。金融资产证券化一开始就要对投资者负责,否则就是欺诈市场、

欺诈投资者的行为。我国这些不良贷款中相当一部分贷款是由于体制

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并经过了长期的“沉淀”,已经没有什么价值,

也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剩下的一部分尽管还可能产生收益,但也

因国有企业效益连续下降,其价值大打折扣,能否产生稳定的收益流

量最终还取决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进程及该进程中复杂的企业资

产重组效果。证券化虽然使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提高,但却将贷款的信

用风险转移给了国家,国家的负担并未减轻,政府的财政也将会力不

从心。即使这些信用贷款有抵押物也最多是以厂房、机器、设备为主,

不仅自身难以带来现金流量,而且变现能力很差

。将这样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势必会给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定

健康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其二,基于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的考

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组合中的各类贷款债权和金钱债权的

期限、坏账风险、收益水平等基本相近。只有这样,信用评级机构才

能对其风险作出准确预测,投资者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其投资风险和

投资价值。而组成我国不良资产的各种贷款不仅期限差异很大,而且

风险水平也参差不齐。把这样一批各方面条件差异很大的资产组合在

一起,势必会造成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的困难,无法科学确定债券的

信用等级和发行价格。其三,基于法律上杜绝欺诈的考虑。如果将不

符合质量要求的不良资产进行了证券化,这首先就是欺诈投资者的行

为。同时,再加上我国目前信用管理体系薄弱,信用体系发育程度低,

失信行为盛行,中介机构资信程度不高,还未形成能够保障金融资产

证券化有效、公正进行的成熟的信用管理体系的法律保障机制。开展

不良资产证券化势必会为虚假陈述提供了很大的可乘之机。如果不及

早遏制的话,法治的力量在已经发生的损失面前,也会显得捉襟见肘。

所以,笔者认为,鉴于国际金融资产证券化成熟的运作经验及我

国还未形成与之配套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的状况下,为了杜绝欺诈

行为,保障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目前不易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我国

不能把化解不良资产的希望寄托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上。即使待时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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