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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瓶的安全监察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生

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气瓶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维

修、报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气瓶安全监察管理有

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的安全监察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综合

运用行政管理、经济手段、技术措施等手段,促进气瓶安全管理

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气瓶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是负责全面协调、组织和监督

本地区气瓶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气瓶

安全监察管理的秩序和正常运行,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管

理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

应急措施,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

第二章气瓶的分类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气瓶按照其用途和内容物分为工业气瓶、液化气瓶、

压缩空气瓶等。

第六条工业气瓶分为高压气瓶和低压气瓶。

第七条液化气瓶分为钢瓶、铝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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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压缩空气瓶分为高压空气瓶和低压空气瓶。

第九条气瓶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分为居民用气瓶、工业用

气瓶、冶金用气瓶、化工用气瓶、医用气瓶等。

第十条气瓶根据其容积的大小,分为小型气瓶、中型气瓶和

大型气瓶。

第十一条气瓶的分级管理应根据气瓶的安全性能、使用环

境、容积大小等因素,合理划定分级要求,对不同级别的气瓶实

行不同的安全监察管理措施。

第三章气瓶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

第十二条气瓶的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生产条件,按

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保证气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气瓶的销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销售条件,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售,禁止销售伪劣产品和禁用气瓶。

第十四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进行合理规划、设置和使用气瓶

设施,严格按照使用规程使用气瓶,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气瓶的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检验条件,严

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

第十六条气瓶的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维修条件,严

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保证气瓶的安全性能。

第十七条气瓶的报废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禁止

私自拆解、销毁或非法买卖报废气瓶。

第四章安全监察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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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

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管理效能。

第十九条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气瓶生产、销售、使

用、检验、维修和报废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

理和处罚。

第二十条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气瓶使用单位的安全教

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使用单位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气瓶安全检查和隐

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应开展气瓶安全宣传和宣传教

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气瓶安全的认知和信心。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

作,共同推进气瓶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形成合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气瓶生产、销售、使用、检

验、维修和报废单位和个人,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

处罚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因违规行为导致气瓶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个

人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于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工作不力,导致气瓶事故

发生或扩大的,相关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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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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