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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相关法规及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相关法规及法律责任

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法律的概念:(广义)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

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法律形式包括了法律(狭义)、法规、规章等。

(狭义)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法的主要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只有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才称法律。

2、法律的基本特征: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我国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

1、我国的法律形式: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

行政区法律、国际公约。

2、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

3、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法

律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监理工作

中经常接触到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就属于

基本法律。

4、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及颁布的,多采用条例、规定等名

称,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监

理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就属于这一层次。

5、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

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其法定的权

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

首长签署命令予以颁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则市

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框架

1、工程监理法规的初步框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

《合同法》(基本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2、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

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依据)

3、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

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

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中监理的相关规定

1、对《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

1)监理特点:监理单列一章;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对特定工

程建设要实行“强制监理”;监理单位应“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

务。

2)监理释义:从监理含义的界定,到监理的依据、范围、内容和

程序,以及监理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行为规范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

定。《建筑法》“建筑工程监理”与“建设工程监理”;

2、《建筑法》赋予监理三大权利:承揽监理业务的权利;按建设

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权利;要

求承包商改正错误的权利。

3、《建筑法》赋予监理义务:《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

务。”;《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

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

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第四条监理

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

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

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

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

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

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

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

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

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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