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川路道路工程--海绵城市设计总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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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依据及规范

1.1设计依据

(1)业主的设计委托书和双方签署的设计合同;

(2)工程范围内的地形图(1:500)和现状管网探测资料;

(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4)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法规。

1.2主要规范及规程

(1)《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

(2)《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

(3)《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4)《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

(5)《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预制混凝土圆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CECS143:2002);

(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7)《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版);

(9)《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2014.10;

(10)《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

(11)《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2012);

(12)《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2016.12);

(13)《重庆市主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14)《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试行))》(2016.11);

(15)《低影响开发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标准》(DBJ50T-276-2017);

(16)《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

(17)《城市道路与开发空间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图集号15MR105);

(18)《重庆市海绵城市监测技术导则(试行)》(2020.07);

(19)《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标准》DBJ50/T-292-2018;

(20)《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评价标准》DBJ50/T-365-2020。

2、工程概况及设计范围

2.1工程概况

锦川路道路工程属于改扩建工程,工程位于重庆市高新区石板组团,道路起点接科学大道辅道平交口,自西向东延伸,终点接锦川路现状段,计量长度约151.515m,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道,设计速度60km/h,标准路幅宽44m。本次道路归类为改造道路,按照《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标准》(DBJ50-T-292-2018)4.2.1要求:改、扩建项目,可不作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但改、扩建后不透水硬化地面面积应比改扩建前减少20%以上。

2.2设计范围及内容

本次设计锦川路道路人行道宽度6m,未设置绿化带,无条件采用生物滞留带设施。受道路条件限制,道路海绵城市设计仅考虑人行道透水铺装。

3、初步设计批复及意见执行情况

本项目暂无初步设计阶段意见。

4、上位规划要求

4.1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污染物控制目标

根据《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标准》(DBJ50/T-292-2018)中道路海绵城市控制指标进行设计。

1)设计标准

表1规划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年径流污染去除率指标表

用地类型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年径流污染去除率(%)

居住用地

绿地率<30

30≤绿地率<35

35≤绿地率

50

70

75

8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绿地率<30

30≤绿地率<35

35≤绿地率

50

70

75

80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绿地率≤15

15绿地率

50

65

70

工业用地

65

50

物流仓储用地

65

50

道路

路侧带宽度比<30

30≤路侧带宽度比<40

40≤路侧带宽度比

50

65

70

75

交通设施用地

70

50

公用设施用地

70

50

绿地与广场用地

80

50

注:路侧带是指城市道路行车道两侧的人行道,绿带,公用设施带等的统称,路侧带宽度指道路两侧路侧带的总和,路侧带宽度比是指路侧带宽度占道路红线宽度的比例。

2)规划总体控制指标计算

根据《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标准》(DBJ50-T-292-2018)4.2.1要求:改、扩建项目,可不作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但改、扩建后不透水硬化地面面积应比改扩建前减少20%以上。根据《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标准》(DBJ50-T-292-2018)4.2.2要求:改、扩建项目,年径流污染去除率(以SS计)不宜低于30%;如该项目无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求时,可不作年径流污染去除率要求。

4.2上位规划条件、本项目所在排水分区

根据《主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本次设计道路属于大溪河流域二分区,二分区公共海绵设施有初雨设施一座,容积为3480m3,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下限64%,年径流污染去除率下限50%,总控制容积不低于15728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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