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个人所得税35种情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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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

(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

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

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

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

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

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

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

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

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

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

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

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

起计算。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

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

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

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

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

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

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

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

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

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

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

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

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

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

活困难补助费。

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

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

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

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

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

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

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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