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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露端倪
2010年6月,N市国家税务局通过跟踪外经贸部门对外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
敏感地“嗅出嗅出了里面的税务风险。顺着外经贸部门这条线,该局成立了核查小组,
专门评估辖区内所有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由于股权转让业务性很强,核查小组
根据掌握的资料,在评估的第一家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就发现了问题。
R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A公司是R集团旗下企业,
于2004年4月在N市成立,是R集团的重要垂赢一体化生产基地之一。B公司
也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7年2月成立,是R集团新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
其在R集团今后的集团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
R集团投资3230.8万美元,占B公司78。8%的股权;投资1110万美元,
占A公司74%的股权。2009年11月2日,R集团将在A公司的股权以1109。
998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另实收资本不足部分0.0015万美元由B公司
补足.受让方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转让人支付转让股权的价款。至核查时止,
A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已经交易完毕。
2010年6月28日,核查人员与股权受让人B公司进行接触,到企业了解该
笔股权转让的情况,核实相关材料,并与企业就该笔转让行为进行初步的沟通与
交流。同时,就调查情况及时向N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汇报,并请求成立业务
专家小组共同会诊.
2010年7月,在N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分局的大力协助下,
核查人员一行5人专程赴被转让方A公司调查核实情况,并与R集团税务负责
人进行首次谈判.
二、双方博弈
R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是属于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实质是集团内部的重
组,在中国不应负有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联合专家小组就此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
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收购企业购买
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
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规定处理。但是这笔集
团内部重组,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为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4%,未达到75%的
标准,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全部为现金支付,因此,该笔股
权转让不适用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非
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
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经过谈判与沟通,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了初步的共识。双方还就转让价格的
调整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磋商。R集团税务负责人表示将把此次会谈的情况向集团
上层进行汇报,并约定了下次会谈的时间.
桉查人员先在内部统一了意见:一定要依法争取国家的税收权益,并决定下
一步重点是转让价格如何调整的问题。在这一思路指导下,2010年8月12日,
联合专家小组先后向股权转让交易的购买方B公司、转让方R集团发出税务文
书。
三、聚焦共识
2010年10月16日,税务机关收到R集团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联合专
家小组立即对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研读和分析。税企双方就权益价值的
评估选择进行了沟通,并就权益价值的重新核定取得了共识。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方法主
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由于本次评估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
3月31日,评估基准日与资产评估人员和税务机关核查人员的现场评估作业日
期相差久远,参与资产评估的各方难以获知在评估基准日评估资产的实际状况,
根据企业、资产评估公司、税务机关三方普遍接受的约定要求,“本次评估仅采用
收益法作为估价的依据”.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单位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的评估方法。常用的两种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本次评估选用
的是未来收益折现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单位未来所能获得的预期收益并按预
期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二)收益法的适用性分析
A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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