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管理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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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管理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升公司信用风险管控能力,明确客

户资信调查、信用评估、授信审批及信用额度使用等环节的管

理规则,防范信用风险,加快资金周转,降低逾期及坏账损失

风险,保障业务科学稳定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

(一)信用/授信额度:指公司对客户进行预付或赊销的业

务模式下,产生的预付金额和应收金额的额度管理;在授信期

内信用额度经释放后,授信客户可以循环使用该额度。

(二)预付:在交付货物前,公司对供应商预先支付货款

的行为。当货物的所有权及实际控制权转移至公司或下游客户

前,不得释放该供应商的预付信用额度。无论下游客户是否全

款订货,只要对上游供应商存在预付行为,均纳入授信管理。

(三)应收:下游客户未支付全部货款前,向其进行货权

转移的行为。无论下游客户是否支付保证金,只要未向公司付

清全部货款,均纳入授信管理。

(四)账期:允许客户向公司支付款项的最长期限或者税

费确认、退还的期限。账期按自然日计算,除公司特殊规定之

外不得以法定节假日作为豁免应收账款逾期的理由,因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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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需要申请展期的,应经过相应审批。

(五)信用敞口:指公司对客户授信所给予的预付或应收

信用额度。

(六)授信集中度:授信集中度又称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

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七)垫税额度:指公司在为客户提供代理进出口服务的

过程中,为客户垫付进口税款、出口退税的限额。为客户垫付

税款的业务均需纳入授信管理。

(八)保证金:下游客户基于采购需求,提前向公司缴纳

一定比例的货款作为履约的保证金。

(九)集团化客户:归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该控制

包括股权法律意义上控股、参股,使该类授信客户实际受控于

同一人的情况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的规定,相关授信客户的财务并表权被同一人拥有。

(十)信用风险管理:指通过指定信用管理整体方针及政

策,明确相关组织架构设置、职责,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实现事

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管理,指导协调各部门的业务活动,

从而保障业务开展的整体安全性。

(十一)项目异常:指客户在与公司合作过程中出现包含

但不限于(欠合同、欠担保、逾期欠发票、逾期应收账款、超

额度、价格申报异常、提货异常、通关异常、配送异常、来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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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等与合同/审批要求约定不符有潜在风险的临时性变动情况,

或发现客户自身经营情况出现异常、税务异常、发票异常、涉

诉及涉执行等)可能危及业务运作安全的情况,均视为该项目

异常。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客户信用评价中,相关部门需结合具体业务模式及

客户类型,对客户偿债能力、产品交付能力及风险控制措施实

现度等进行综合、系统评价。

(二)客户信用评价采用动态管理原则,风险管理部应定

期牵头组织研究分析客户行业系统风险及公司风险收益策略变

化,定期发布行业指引政策,更新客户信用评价标准。

(三)涉及授信的业务客户原则上均需进行客户信用评价,

授信决策应基于对充份的风险评估及风险提示。

第四条公司针对同一客户的预付、应收业务应分别确定其

预付、应收信用额度及对应授信期限等,并分别进行信用控制

管理,但总信用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对该客户的授信总额。

第五条公司对同一客户、集团化客户的授信集中度进行限

制管理,风险管理部每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业务发展阶段明

确对于该类型客户的授信集中度限制要求,经总经理办公会审

批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外部客户原则上不予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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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下游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情形:

1.直接或者间接为同一控制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

2.其他的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具体参照《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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