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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帮助医疗行业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健全预防商业贿赂管理制度,防范商业贿赂法律风险,促进我省医药行业合规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为目的,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方式,向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当利益的行为。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一方,为行贿方;收受的一方为受贿方。贿赂目的是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不影响贿赂行为的成立。
财物,是指金钱及金钱等价物(包括有价证券、银行票据、电子红包、礼品卡、购物卡以及可折抵消费的各类票券等)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类实物。财物给付方式包括直接给付,也包括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通过报销费用等方式进行给付。
其他利益,是指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其他经济利益,以及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免费会员服务、贵重物品的无偿使用权、大额无息或低息贷款、免除债务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非经济利益。
二、违法行为表现
(一)假借咨询费、讲课费、推广费等各种名义或形式给予医疗机构或其他内设科室、从业人员回扣。
(二)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进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违规购买药品、医用耗材等用量信息。
(四)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安排、组织娱乐性活动或支付相关费用。
(五)组织参与串换药品耗材、篡改基因检测结果等欺诈骗保。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医药代表、销售人员等未按规定开展业务;医药购销、医疗设备采购、医疗服务等领域借用医药外包、推广等途径进行利益输送。
(七)药品、医疗器械购销环节给予、收受回扣或者不正当利益。
(八)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
三、法律风险
(一)行政风险
1.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涉嫌商业贿赂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医药企业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4.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5.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民事风险
因商业贿赂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风险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以行贿罪定罪处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罪处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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