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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10468.2—2008(2008-09-27发布2009-03-01实施)
前言
SB/T10468《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共有2个部分:
——SB/T10468.1—2008《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管理要求》;
——SB/T10468.2—2008《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理赔要求》。
本部分为SB/T10468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商业科技质量中心、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营销工作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翻新轮胎及橡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桂林)、国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轮胎制造商——山东玲珑橡胶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三角集团有限公司、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四川海大轮胎有限公司、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吴华南方(桂林)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按笔划排序)。轮胎经销商——广州市扩大轮胎贸易公司、山西华龙城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集力工贸有限公司、北京正强新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富进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汇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双美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中化泰尔商贸有限公司、南京三门轮胎有限公司、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笔划排序)。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尚卫东、王亚明。
本部分为首次制定。
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理赔要求
Businessregulationsoftyredistributionenterprises—Reclaimrequirement
1范围
SB/T10468的本部分规定了理赔的术语和定义、理赔原则、理赔范围、不宜理赔范围、各方责任和质量责任认定、理赔条件与方式、理赔凭证、理赔期限和周期的确认、理赔程序和纠纷的处理、理赔员。
SB/T10468的本部分适用于轮胎和翻新轮胎。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B/T10468的本部分。
2.1
理赔reclaim
轮胎制造商、经销商和修理者对用户/消费者所购买或修理的轮胎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和退货(以下称三包)的责任。
3理赔各方的身份界定
——本部分所称经销商是指轮胎产品的销售者。
——本部分所称轮胎制造商是指轮胎产品的生产者。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部分所称修理者是指承担轮胎修理业务的修理者。
——本部分所称的用户是指轮胎产品作为生产资料投入再生产用途的使用者。一般包括:工程机械轮胎、农用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乘用车轮胎等产品的使用者。
——本部分所称的消费者是指轮胎产品通常作为消费用途的使用者。一般包括:民用乘用车轮胎、轻型卡车轮胎、微型载重车辆轮胎的使用者。
4理赔原则
4.1轮胎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4.2轮胎制造商、经销商和修理者不得免除本部分应当向用户/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5理赔范围
5.1CCC认证产品、依法注册的轮胎企业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轮胎产品。
5.2按照国家标准条件正常使用的,白生产之日起三年内且轮胎花纹磨耗在规定的标准之内的轮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损坏的轮胎产品。
5.3在早期使用中出现批量质量问题,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确认后实行产品召回理赔。工程车轮胎按贸易双方签订供需合同未达到担保时间或里程的轮胎实行产品召回理赔。
6不宜理赔范围
6.1不按国标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如:超载、气压过高、气压过低、不定期保养、车况不良;或因其他使用不当而引起早期损坏的轮胎。
6.2胎面花纹磨损超过原新胎设计花纹深度50%的,属使用后期的轮胎;工程车轮胎按贸易双方签订供需合同达到担保时间或里程的轮胎。
6.3仿造质量缺陷、标识、层级的轮胎。
6.4使用者因修补而产生故障的轮胎。
6.5理赔三包凭证或者发货票上的产品规格型号与要求理赔三包的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轮胎。
6.6发生事故或产品质量争议后,未保持损坏原状,或者未征得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同意,自行处置使对质量问题无法做出技术鉴定的产品。
7轮胎制造商责任
7.1提供的轮胎产品质量应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产品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现行轮胎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7.2轮胎产品应具有产品合格证(章)、产品使用说明书、相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
7.3在轮胎产品销售区设立技术服务网点,负责指导处理质量纠纷问题。
7.4要与指定的修理者签订轮胎修理合同,向指定的修理者提供轮胎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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