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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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系统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部署,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情形】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XX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四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信用信息数据基础上,分别按照通用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五条【职责划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和分类管理措施,建设XX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实现对市场主体信用风险自动识别、自动分类、动态调整以及分类结果共享应用等功能。

各市(地)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本辖区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所辖市场监管所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系统建设】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建设方案》,依托XX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开发建设XX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与XX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等平台关联对接。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维护管理。

第七条【信息归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信用中国(XX)及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等,依法归集全省各级各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登记注册、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投诉举报、信用承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其他信用约束和惩戒等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的数据支撑。

第八条【信息安全】信息归集应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原则,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市场监管部门、参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第三方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行为发生,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第九条【结果使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全量共享至XX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供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实施专项整治使用。

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仅作为内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和信用监管领域专家学者的作用,支持鼓励其参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推进社会共治。

第十一条【指标体系】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采用市场监管总局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第二版)。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由省市场监管局参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设置,融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有指标。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采用市场监管总局通用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动态管理,根据监管实际持续优化迭代。

各业务领域可直接采用通用分类结果,可根据条线日常监管实际对分类情况进行调整,也可参考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指标,建立专业型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分类原则】信用风险分类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原则。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分类与监管需求相结合、大数据分析与科学校验相结合、普遍规律与风险特征相结合原则,与大数据监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手段有机结合,在信用风险分类基础上,加强违法违规风险监测预警,提升监管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等级类别】信用风险分类等级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

第十四条【等级划分】信用风险状况最高评分为1000分。评分为0(含)—200分(不含)的为A类;评分为200(含)—500分(不含)的为B类;评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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