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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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具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四条?开办小餐饮应当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不得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

第五条??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XX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小餐饮登记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小餐饮登记工作。

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下放办理小餐饮登记的,应当确保受委托部门具备依法实施小餐饮登记工作的能力,保障小餐饮食品安全。

第六条?小餐饮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分别取得小餐饮登记证。

第七条??小餐饮登记证电子证书与纸质小餐饮登记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小餐饮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小餐饮登记部门报告。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在小餐饮登记管理平台记录报告情况。

小餐饮经营者已经取得登记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第九条?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小餐饮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得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

第十条?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配备有效的加工、冷藏、洗涤、消毒、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通风、照明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二)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与加工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并保持个人卫生;

(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七)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购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留存相关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

(二)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运转正常,向消费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

(三)用于加工生、熟食品的刀具、案板应当区分使用,并标识明显;

(四)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清洗、贮存,防止交叉污染;

(五)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符合健康体检要求;

(六)不得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冷加工糕点、自酿酒、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七)不得采购、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专区或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申请小餐饮登记,应当按照小餐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经营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复选。

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的,应当在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者从事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植物性冷食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简单制售的,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供应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应设置相应的操作专间。

第十四条?小餐饮经营者宜采用“明厨亮灶”方式,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示食品主要原料、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小餐饮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小餐饮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

(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目录清单;

(六)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提交告知承诺书。

第十六条?小餐饮登记部门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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