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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地考核教师教学工作,增强教师的教

学质量意识,保证本科教学的中心地位,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

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5〕1号)、《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指导性意见》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专业专

任教师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

等教学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工作业绩的考核。

第三条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是我校教师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学校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办、校

办、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研究生学院、设备处、

成教院及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定

考核的办法和指标体系,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

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学院成立考核工作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

学的副院长担任。学院考核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办法对

学院全体专任教师进行教学业绩考核。

第四条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成绩将由学校职能部门记入教师

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评优、聘岗、晋升、职称评定的重要依

据。教师职称评定实行教学业绩一票否决制。

二、考核办法与程序

第五条教师教学业绩主要依据《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

作业绩考核指标》(附件1)及学校有关教学文件进行考核。教学

业绩每年度考核一次,其中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每学期

进行一次。凡担任本专科教学任务的教师均需参加考核。

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结果根据一定比例分为A(优秀)、B(良

好)、C(合格)、D(基本合格)和E(不合格)五个等级,原则

上B级以上(含B级)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度学校参加考核教师人

数的60%,其中A比例不得超过20%;C、D和E都应有一定比

例。

第六条各等级评价标准的要求如下:

A级:教师在评价年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

研究、学科竞赛指导等方面至少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教学工作量

饱满,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测评优秀,

未出现教学事故。

B级:教师在评价年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

研究、学科竞赛指导等方面至少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教学工

作量符合规定要求,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教学

质量测评良好以上,未出现教学事故。

E级:教师在评价年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

研究等方面有某一方面表现明显不足,或教学质量测评不合格,

或在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事件,或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无

2

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系、部)安排的教学任务,或无

正当理由未完成最低教学工作量。

C级和D级:介于B级和E级标准之间。

第七条学生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测评

1.学院要重视并组织好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工作。在进行

测评前,要在学生中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组织学生学习《浙江

师范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力求客观公正

地反映教师课堂教学的情况和效果,使测评工作真正起到促进教

学工作的作用。

2.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年度

测评成绩取两次测评的平均值。通识课程②教师的学生测评结果

列入该教师的学生测评总成绩进行综合计算。

3.学生测评工作宜在每学期选课前进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

测评数据的整理和统计工作。

4.教师如对测评成绩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诉。学

校教务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教师的申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

向当事人反馈。

第八条学院考核

1.学院对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学

期学生测评阶段,安排在每学期选课前;第二阶段为年度综合考

核阶段,安排在年度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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