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规划配建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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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

停放场所规划配建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博罗县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规划设计须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未明确的条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二、配建标准

新建建筑项目(工业建筑除外)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集中设置,其中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停车位之比不宜低于3:2,并按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30%配置集中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及充电设施相关配建标准如下:

1.新建住宅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照宿舍建筑按照每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0.5个/车位,保障型住宅按照每户≥1个/车位,商品住宅按照每户≥0.5个/车位配建。

2.新建商业、办公、公园、绿化广场及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要结合实际停车需求,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可参照《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中的自行车(含电动)停车位配建指标执行。

3.工业项目建筑(不含宿舍)非机动车位应根据厂区生产的实际需求配置,不作规定。

4.鼓励因地制宜利用既有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参与和同意表决的业主人数、比例规定,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空间属性的前提下,利用既有住宅小区公共空间新增停放场所无需办理规划审批。

三、建设要求

1.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及我省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2.电动自行车停放车位应相对集中设置,并集中设置充换电区。电动自行车位面积原则上按照每车2.0mx0.8m计算,最高不得超过2.0平方米。

3.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宜优先设置在地面。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并应当设置相应坡道以供电动自行车推行。车库出入口及坡道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以及有关建筑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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