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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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设计规范

篇一:污水管道设计规范

简明污水管道设计规范

三.混凝土(非满流)污水管道在设计充满度下建议设计坡度

四.污水管道施工图设计

1.各种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宜采用水面或管

顶平接。2.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

90°。

3.管道基础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

地段,管道基础或地基应采取

加固措施,管道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

4.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等条件,

在车行道下不宜小于0.7m。5.检查井最大间距:

7.位于车行道的和经常启闭的检查井,应采用重型球墨铸铁

井盖座。8.管材和管道基础选用:

9.检查井的安全网设置

井深≥3米时,检查井应设置尼龙安全防护网。

10.检查井的坐标标注

直线段的两端污水检查井及弧线上所有污水检查井中心必须标

注坐标。

篇二:污水处理常用设计规范

污水处理设计常用设计规范

注:这些都是常用的一些设计规范,掌握这些,不管是何种工

程,都十有八九了。

篇三: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排放口管理,根据环境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

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

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规范化排放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污染治理

设施记录仪及监控装置,应并入市环保局微机监控网络。暂时

没有安装的,在排放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一般

工业污染源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和记录

装置。

第五条污水排放口的整治及规范

1、排污单位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要按

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

的测流段和采样点;

2、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废水排放口。现有排放口应

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符合

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六条废气排放口的整治及规范

1、有组织排放废气的,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

行整治;

2、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并便于采样监测。采样口位

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

处理,并标明采样点;

第七条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的整治及规范

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

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水喷洒等防治措施;

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

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

整治和规范化。

第八条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及规范

凡厂界噪声超出所在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均

应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第九条排放口立标要求

1、排污单位进行规范化整治和建设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场所,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

志》(GB15562.l1995)(GB15562.21995)规定的排放口标

志牌;

2、标志牌应设置在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

置)场所或采样、监测点附近的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可根

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在地面设置的

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3、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

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

(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

标志牌;

5、标志牌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市环保局统一组

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总体(来自:

小龙文档网:排污设计规范)协调。

第十条市环保局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

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放口标志登记证》,并按

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登记证与排放口标志牌应配套使用。

登记证的一览表中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

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

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XXXXXX噪声ZSXXXXXX

废气FQXXXXXX固体废物GF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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