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纳税筹划方法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纳税筹划方法有哪些你知道吗?你对非居民
企业转让股权的纳税筹划方法了解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非
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纳税筹划方法,欢迎阅读。
?通过间接转让,将股权转让所得确认为境外所得
?【案例1】居民企业甲为非居民企业A的全资子GS,由于需
要,A将甲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非居民企业C.依照税法规定,A应就股权
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筹划方法】设立非居民企业B,成为A的全资子GS,同时将
甲设为B的全资子GS,从而让A通过B间接控股甲。然后由A将B
的股权转让给C,这样A通过转让B股权,达到了间接转让甲股权的
目的。
?【政策依据】(1)确定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
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由于B位于
境外,A转让B股权的所得就是境外所得。(2)境外所得一般不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除了发生在境外且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外,非居民企业其他境外所得都不在境内缴纳企业所
得税。案例中,A直接控股B,其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在境内缴纳所得
税。
?【注意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
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
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
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
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
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GS的存在。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
定要考虑其是否同时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否则筹划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否
定。
?通过改变股权比例来满足税收协定的不征税条件
?【案例2】在香港注册的非居民企业A,持有中国居民企业甲
30%的股权,A计划将甲的股权全部转让。依照税法规定,A应就股权
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筹划方法】A先转让超过5%的股权,然后在12个月后,再
转让剩余股权(不足25%)。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规定,一方居民转让其在另一方居民GS
资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
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GS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另一
方征税。因此,A第一次转让5%以上股权,应在大陆征税,而第二次
转让不足25%的股权时,不在大陆征税。有类似协定规定的国家或地区
较多,比如美国、新加坡等等,都可以采用这种筹划方式。以美国为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ZF和美利坚合众国ZF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
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参与缔约国一方居民GS的股权
的25%,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
?【注意点】在计算不足25%的股权时,除了考虑直接控股外,有
些国家或地区还要考虑是否存在间接参股的情况。
?筹划为在协定规定的转让者居住国征税
?【案例3】非居民企业A,持有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甲40%的股
权,A计划将甲股权全部转让。依照税法规定,A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
纳所得税。
?【筹划方法】可以考虑将A设立在一个财产收益税负较低的国
家,并且该国家与中国的税收协定规定,应由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
征税。
?【政策依据】(1)完全由转让者居住国征税。此类国家很少,比如
古巴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ZF和古巴共和国ZF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转让第一款、第二款
和第三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
的缔约国征税。(2)一般由转让者居住国征税。此类国家也不多,比如土
库曼斯坦、埃塞俄比亚等等。以土库曼斯坦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ZF
和土库曼斯坦ZF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三条
第四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该股份价值的
50%(不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
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第五款规定,转让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财产以外的
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一方征税。
?【注意点】这种筹划,一般在投资之初就要选择好相应的国家,
该非居民企业就直接注册在协定规定由转让者居住国征税的国家,如果
在投资成立后再筹划,会涉及较多税收风险。
?通过先分配(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