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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河南省宁陵县地方财政酥梨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酥梨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酥梨及梨树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酥梨”和“保险梨树”):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在当地已种植一年(含)以上;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四)生长及管理正常。
(五)无下列情形:
1、种植在房屋前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2、间种或套种其他农作物。
针对酥梨或梨树,投保人可选择单独投保或同时投保,具体投保的保险标的应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标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梨树的死亡或保险酥梨的损失,且死亡率/损失率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点(含)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雪灾、雹灾、冻灾、倒春寒、雷击;
(二)意外事故: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病虫鼠草害。
保险梨树的起赔点为10%,保险酥梨的起赔点为20%。如当地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五)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六)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人为造成作物水量小于实际种植需求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的减少;
(七)人为破坏、砍伐、盗窃;
(八)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九)生长期间内的自然落花、落果。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酥梨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但保险酥梨、保险梨树损失率低于起赔点的;
(三)一切间接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酥梨和保险梨树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酥梨和保险梨树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树苗、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保险酥梨每亩保险金额与保险梨树每亩保险金额之和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若当地政府文件另有规定,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保险酥梨每亩保险金额+保险梨树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酥梨每亩保险金额、保险梨树每亩保险金额和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酥梨和保险梨树的保险期间自花期起,至保险酥梨成熟采收完完毕时止,具体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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