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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不全(缺表)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标准号:GB16424-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公布日期:更新日期:2008年10

月05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矿山井巷、地下开采、

运输和提升、通风防尘、电气设施、防排水、防火和灭火等方面

的安全要求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

的开采。

2引用标准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差不多标准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13349大爆破安全规程

1/100

GB14161矿山安全标志

GBJ70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21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术语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s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

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地下矿山。

4治理

4.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治理科学化、标准化;在

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打算、

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

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2/100

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矿山企业、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

全员;采掘队应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

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从事矿山

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4.4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

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并列入生产人员编制。

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名额,应许多于接尘人数的5%~7%。

4.5矿长必须通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

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的负责人,

必须通过主管工业部门或相当部级的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许

多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4.6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爱护教育,

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职工经考

试合格方准上岗。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同意20h的安全

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许多于72h的矿、坑口(车间)、班

3/100

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

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采纳新工艺、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并有专人带领。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并有专人带领。

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

4.7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

员,都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和专门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

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

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8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治

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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