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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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

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

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

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

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

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

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

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

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

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

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

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

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

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

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

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

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

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

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

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

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

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

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

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

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

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

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

资产价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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