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新《水污染防治法》之第三十九条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pdfVIP

法规解读新《水污染防治法》之第三十九条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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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新《水污染防治法》之第三十九条禁止以逃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01

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义务1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水污染物。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

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义务2

禁止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

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义务3

禁止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

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

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

义务4

禁止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

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

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

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

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02

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违反义务1、义务2、义务3、义务4的行政处罚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

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

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

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

下拘留。

违反义务1、义务2、义务3、义务4的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

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

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可能构成污染

环境罪。

2.违反国家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

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

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3.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

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

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

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03

风险防范建议

建议1

对以下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意识和操作规程培训:

•从事水污染防护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从事污水采样、监测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从事监测数据报告和储存系统管理的人员

•从事在线监测系统维护和管理的人员

建议2

建立和保持严格的监测数据审核和管理制度,从硬件、软件以及

制度各个方面避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出现。

建议3

建立和保持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程序,并对相关工作人

员进行培训。

建议4

定期维护水污染防治设施,并对易损件、易坏件建立备件制度,

确保水污染防治设施能够长期保持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建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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