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经典案例.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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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作为民事主体,某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案例:最近,某服装厂将原来的简易厕所扩建为200多人公用的永久性厕所(10个蹲位),距我家住

房很近,严重影响全家人的身体健康。我家多次向该厂提出,要求解决。厂方以“我们是全民企业,个人

不得干涉”为由,置之不理。我该怎么办?

评析:这个问题,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纠纷,关系到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问题。《民法通则》第2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所谓平等主体,就是作为民事主体,某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

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其民

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这就是说,无论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还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

均没有高低之分。也不因一方是公民,一方是法人,或者一方是大单位,一方是小单位,民事权利能力就

不平等。某服装厂在离你家很近的地方修盖了10个蹲位的永久性厕所,严重影响了你家人的身体健康,这

是侵害你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你有权要求厂方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起诉到你家所在地人民法院,请

求法律解决。

商品被冒领案

案例:台胞王先生在北京某免税外汇商场购买了日本GG—125型摩托车一辆,因当时无货,故委托赵

某在商场到货后提货。赵不慎于1992年9月27日将该提货单遗失,即于第二天到该免税外汇商场挂失。

按照商场挂失年的要求,赵某交纳了挂失费200元和海关查单费10元,该处同志拿出一份印制好的《北京

某某免税外汇商场货券报失办法(代协议书)》要赵某签字。赵某一看协议书第6条规定:“货券报失期

间,万一货物被他人冒领,提货处向报失人提供冒领者的情况,由报失人自行向冒领者追回货物。提货处

不承担任何责任。”赵某认为这条规定不合理,不同意签字,该同志说:“你不签字就不能挂失,那我们

就什么也不管了。”在这种被迫无奈情况下,赵某只好签字,交了挂失费办完一切正式手续后,赵某经常

到提货处询问是否有人来冒领,商场让他听通知,如果没有通知,让赵某半年后来提货。同年11月8日赵

某托人到商场查问,电脑显示:10月27日摩托车已被人提走。第二天赵某到商场交涉,商场推之不管。

请问:商场办理了正式挂失手续,对挂失的商品被冒领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每一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合理。商场享有收取挂失费

用的权利而不尽任何义务显然是不合理的。《民法通则》还规定,显失公平的行为是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所以,该商场制定的挂失办法中关于货物被人冒领,商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因而是无效

的。另外,挂失是指遗失票据和证件时,到原发的机关去登记,声明作废。赵某已向原购物商场登记,声

明作废,而仍被冒领者凭已挂失作废的提货单提走货物,是商场失职,对此,商场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如因此而引起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何时?终于何时?

案例:某甲代5岁的儿子保管祖父留下的一笔财产。儿子满18岁后,要求使用这笔财产。某甲认为儿

子大逆不道,忘恩负义,并认为幼儿根本不能拥有任何财产。那么法律对此会怎么看呢?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因此,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终生具有的。某甲的儿子在5岁时继承祖父的一笔财产,

无论他是不是成年人,这笔财产依法由其享有,只不过在其未成年时由某甲代管而已。所以,某甲拒不交

付其子所继承的遗产,是违法的。

子债应该父还吗?

案例:童某借给安某700元,并有借条。不久,安某因盗窃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投入劳改。童某拿着

安某的借条逼安父替子还债。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

依法确立、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承担其后果的能力。如果安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

他所借款用途与其父无关,那么他与童某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童、安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那就是说

只有借债的人,才有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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