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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1C—022: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设备

2001-12-07发布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源电压高于36V和不超过1000V的(嵌入式、固定式、可移式)灯具电

源电压不超过1000V的镇流器、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a.适用相同的标准;

b.使用相同光源;

c.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见附件2;

d.防触电保护类别、外壳防护等级和安装方式相同;

e.结构相似;

f.同一生产厂生产。

对具体产品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详见附件1。

4.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2)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3)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2

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

量见附件1。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检测标准

1)GB7000.1-1996《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2)GB7000.10-1999《固定式灯具安全要求》

3)GB7000.11-1999《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4)GB7000.12-1999《嵌入式灯具安全要求》

5)GB2313-93《管形荧光灯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6)GB15143-94《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7)GB14045-93《放电灯(管形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8)GB17743-1999《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9)GB17625.1-1998《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

流≤16A)》)。

4.2.2.2检验项目

1)安全检验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的项目

2)电磁兼容检验项目

插入损耗

骚扰电压

辐射电磁骚扰

谐波电流

4.2.2.3检验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或引用标准和/或检验方法

进行检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3

4.3.1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4)及国家认

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同时,还应按照《照明电器

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

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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