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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工程实名制管理办法

(TJDT/ZY-AQ-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项目部配置

管理的通知》(建筑[2012]586号文)以及市质安监管总队《关

于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施工、监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实施办

法的告知书》两个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主要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地铁建设工程。

第二章人员的审核、登记

第三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须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人

员进行现场配置。

第四条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数量配置要求须满足《天

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建筑[2012]141号文附件)

中的相关要求,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自进驻施工现场14日内,将

投标文件中人员的配备表、《施工单位项目任职人员简历表》(见

JL/ZY-AQ-11-01)、《监理单位项目任职人员简历表》(见

JL/ZY-AQ-11-02)、个人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及身份证(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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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件)均加盖单位公章,经建设管理中心审核签字后,上报市

质安监管总队监督二处和公司安全监控中心,进行实名制人员

原始登记备案。

第六条各单位应将相关人员的资料汇编成册,编制《实

名制管理手册》,以备检查。

第三章人员的更换

第七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员不得随

意变更。如变更中标通知书中的主要管理人员,应首先在拟变

更前7日内向建设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由建设管理中心、

公司合约管理部、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批准(详见JL/ZY-AQ-11-03),再按照市质安总队实名制管理办

法的要求,报请市质安总队监督二处批准(详见

JL/ZY-AQ-11-05-N);如变更中标通知书以外的管理人员,应首

先在拟变更前7日内向建设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由建设管

理中心审核批准(详见JL/ZY-AQ-11-04)。

第八条工程项目执业人员的变更还须履行行政许可变更

手续。变更的程序是:在“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中“天津市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和市行政许可中

心二楼85号窗口上进行的。全部程序完成后,提出变更单位将

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更换在建工程(人员)批准决定书》复印

件。

第九条变更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人员资格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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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原中标人员资格条件。

第十条提出变更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须按照合同约定

标准,向地铁公司公司缴纳违约保证金,并重新缴纳变更后人

员的履约保证金。缴纳中标通知书中的主要管理人员变更违约

金手续由地铁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办理,缴纳中标通知书以外

的管理人员变更违约金手续由建设管理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完成人员变更审批手续后,提交至公司安全监

控中心备案。

第四章人员的考勤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在现场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并做好系统设备的日

常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各单位实名制管理范围中的人员必须每日通过

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考勤,并将信息上传到监控中心。

第十四条各单位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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