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召回 生产者指南 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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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召回生产者指南》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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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1]23号)要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生产者指南》(计划号:T-469)由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3)归口管理和组织制定。

2.制定背景

随着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和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及时发现并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因缺陷产品导致的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据统计,截至2023年底,我国汽车召回数量达1.03亿辆,占汽车总量的23.41%;我国汽车召回次数达2842次,近五年来,年均召回次数212次,相当于每个工作日召回一次,缺陷汽车产品工作已经成为常态化工作。

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自建立以来,经历了不断扩大完善的发展历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连续颁布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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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等,补充完善了汽车召回制度的同时,针对汽车技术新颖、快速迭代等新特征,衍生了排放召回、OTA召回的新工作模式。《汽车产品召回生产者指南》是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20年工作经验的整理,旨在指导汽车生产者及相关方开展缺陷分析工作,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3.起草过程

2021年8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标准计划;

2021年11月,组织行业部分企业对标准草案稿进行研讨,并分组完善;

2022年5月,组织会议对标准文本研讨,并推动标准在部分行业企业进行试行;

2023年7月,结合企业试行结果反馈,对标准文本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推动标准进一步试行优化;

2024年7月,组织会议研讨,提前收集20余家企业反馈意见,并邀请近20家企业参会,对标准框架、术语定义、分析原则、分析程序、分析方法等内容及进行深入研讨;

2024年9月,起草组结合行业研讨会意见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及编制说明,计划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

本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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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办法》、《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为总体指导,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主要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原则、缺陷分析评估与召回决定、生产者召回实施过程及缺陷预防与质量改进共8个部分,其中:

1.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汽车产品生产者开展召回相关工作中的基本原则与管理要素、缺陷分析评估与召回决定、召回实施过程及缺陷预防和质量改进指南。

本文件适用于汽车产品生产者,相关零部件生产者和经营者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引用了GB/T34402《汽车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指南》、GB/T3960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指南》、GB/T39061《汽车产品召回编号规则与编号应用》、GB/T39892《汽车产品缺陷线索报告及处理规范》、GB/T40914《汽车产品召回预警规则》、GB/T43387《产品召回术语》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引用或规定了“生产者”、“零部件生产者”、“经营者”、“产品召回技术机构”、“生产者召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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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市场处置”、“风险评估”、“缺陷”、“排放危害”、“召回”、“召回决定”、“召回计划”、“召回计划报告”、“计划召回完成率”、“实际召回完成率”、“缺陷预防”等16个术语。

4.原则

本部分确立了汽车产品召回生产者指南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及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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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般要求

本部分阐述了生产者建立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体系应遵守的5方面要求,包括组织机构要求、基本能力要求、外部相关方协同要求、文件与记录要求及其培训要求。

6.缺陷分析评估与召回决定

本部分阐述了生产者开展缺陷分析评估与召回决定的主要过程,包括信息收集与分析、疑似缺陷问题识别、调查分析与评估以及召回决定等环节。其中:

(1)信息收集与分析:生产者应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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