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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22法考柏浪涛刑法笔记总结(四):危害行为与不

作为犯

第四讲客观要件二、行为

第一节危害行为

上一讲,我们整理了“行为主体”,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要掌握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单位犯罪注意把握单位

犯罪的成立要件、掌握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处理方法即可。

本节笔记笔整理的是客观要件的第二个要件“行为”,行为制造

法律不允许的危险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其中行为又可分为作为

和不作为,后面的不作为犯的判断是本节的重要知识点。笔记对本节

笔记做了详细梳理,更多笔记内容参照本人公众号“不器法考”,欢

迎大家关注,助力大家顺利通过法考。

具体讲解可参考视频内容:

视频加载中...

一、特征:

1、有体性:危害行为是积极举动或消极静止的身体活动

2、有意性:人有意识实施的

3、有害性:具有法益侵害性

二、判断

(一)生活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区分标准——行为对法益制造了

危险

(二)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1、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甲看到落石砸到乙,甲将乙推

一把,乙受轻伤。

2、替代危险:属于危害行为(开创新危险),如甲将发生火灾的

房间中的婴儿从窗户扔出,造成其重伤。但可根据紧急避险或推定的

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

(三)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负责——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客观上:对危险有控

情制能力

一【案例】甲想烧死乙,点火烧乙的房子,屋里只有一婴儿,乙回家奋不顾

身冲进去被烧死。乙是死亡结果的实行者,对危害结果有认识能力但没有

控制能力,死亡结果由甲负责。(如果抢救财物被烧死属于被害人自陷风

险)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行为人负责——主观上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客观上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案例】甲女让醉酒的男朋友乙开车送自己回家,乙不愿意,甲以分手相

逼,乙答应,途中出车祸,甲被撞死。

第二节不作为犯的基础知识

一、概念分类: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分为真正不作

为和不真正不作为

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行为

不作为: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真正不作为: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不作为

不真正不作为: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二、真正不作为犯的判断

1、判断标准:以核心行为对象看→刑法给该罪名设立的规范是否

为义务性规范

2、举例说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核心行为是“不报告”,因此属

于真正不作为犯;而侵占罪的核心行为是“据为己有”,既可以以作

为方式据为己有,也可以不作为方式(拒不退还)据为己有,因此属

于不真正不作为犯。【关键:不履行作为义务】

3、注意:真正不作为犯中,不履行作为义务的方式可以是积极举

动,也可以是消极静止

4、常考的真正不作为犯: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

决、裁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判断

(一)判断方法

1、总结判断顺序***:现看有无作为义务,有作为义务但不履行,

即为不作为。在此基础上,看是否构成作为,如果构成即按作为犯罪

处理。

2、【案例】甲开车不慎撞倒乙,甲实施的三种行为:开车逃跑,

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不作为);甲将乙拖到山洞里,乙死亡;甲直接

将乙抛进河里(作为)。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将乙拖进山洞的行为不

具有通常性的致命危险,不能评价为作为的故意杀人手段,因此“离

开不救”评价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二)“持有”问题

结论: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因为维持持有状态需积极举动,

其行为本身即在侵害法益。

四、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1、竞合:观察的角度不同,得出不同结论;如闯红灯撞死人,从

违反禁止闯红灯角度看是作为,从违反应当刹车角度看属于不作为;

二者竞合时应优先认定为作为。

2、结合:如抗税罪,以暴力胁迫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的关系:作为既有故意,也有过世;

不作为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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