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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知识—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1.合议制的适用范围
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又分为混合式合
议庭(陪审制)与单一式合议庭,前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后者只有审判员参与组庭。
(1)一审程序:审判员+陪审员,或者3名审判员组成。
(2)二审程序:审判员组成。
(3)再审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能适用
简易程序;原来是二审的或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4)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审判员组成。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简易和独任制不是一个等同概念:在诉讼案件领域,独任制与简易程序捆绑
在一起;在非讼案件领域,以独任制为主、单一式合议制为辅。
(2)特别程序: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
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实
现担保物权案件。
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审判员组庭)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和特别程序中
的重大疑难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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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宣告票据无效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4)督促程序。
3.合议庭的组成
(1)人民陪审员:只能适用于一审诉讼程序,包括二审发回重审、适用一
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不得参加: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陪审员参加的是争
议案件的合议庭,因此非讼程序案件一律不适用陪审制。
(2)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
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
审合议庭。
(3)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由院长或
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总结:官大的做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不能在简易程序中担任独任审判员。
4.合议庭评议规则
(1)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员、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2)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上全体签名,有不同意
见的也必须签名。
(3)判决“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处理,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应报请审判
委员会,不能直接以审判长的意见为准。
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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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避的适用对象
(1)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
行人员。审判人员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和陪审员。
(2)不适用回避的情形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诉讼代理人:自然具有偏向性。专家辅助人:专业
知识性。
2.回避的法定事由(三种:有利害关系、有不当行为、参加过前序过程)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
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
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
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
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有不当行为:(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
用的活动。(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3)违
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
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
款物。(6)有其他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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