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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

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

理,严格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服

务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

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服务,是指协助、保

护孕产妇完成分娩的医疗技术服务。包括正常分娩助产、手

术助产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处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全省范围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的医疗保健机构(下称“助产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

专业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服务的实施由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卫

生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服务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助产技术配置应当在保证服务可及性的基础上,确保服务质

量,保障母婴安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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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保证助产技术服务的可及性,每个县(市)原

则上应有至少2家医疗保健机构具备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资

质和能力。边远地区可结合实际,在保障母婴安全的前提下

合理布局。

第六条助产机构包含以下职责:

(一)开展孕产期保健健康教育和妊娠风险认知教育。

(二)规范开展孕产期与产褥期保健、妊娠风险筛查与

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分娩助产和危急重症救治。

(三)倡导和推行母乳喂养。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

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四)及时识别超出本医疗保健机构处理能力的危重孕

产妇并转诊至对应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确定为区域危重

孕产妇抢救中心的机构必须建立产科急救绿色通道,接收下

级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孕产妇的转诊并开展抢救工作。

(五)负责或参与本区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和调

查评审。

(六)做好新生儿常见疾病诊治、转诊,开展新生儿乙

肝疫苗首剂接种和卡介苗接种,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

筛查的标本采集,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结构畸形初步筛查。

(七)取得相应资质的,依法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

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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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做好孕产妇、围产儿保健和助产相关信息的收集、

登记、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九)开展孕产期应用性研究和学术交流,分级承担产

科人员的实习进修及培训任务。

(十)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专业机构的人

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十一)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其他任务。

助产机构基本标准及人员资格标准见附件。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七条申请助产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期校验的医疗

保健机构;

(三)符合《XX省开展助产技术医疗保健机构基本标

准》;

(四)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符合《助产技术服务

人员标准》(医师版和护士版),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

核合格证书》;

(五)申报机构3年内未发生有恶劣社会影响的母婴安

全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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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则上近3年的年均分娩量应为100人以上(省

会城市中心城区200以上)。

第八条申请助产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

业许可申请表》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设备、管理和技

术条件等有关材料,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

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助产机构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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