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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装修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造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造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
当事人、厉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建造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
人使用建造装饰装修材料,对建造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
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造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
装修。
本方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造物、构筑物进
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造装饰装修活动
以及实施对建造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方
法。
对有文物爱护价值或者记念意义的建造进行装饰装
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从事建造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
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
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伤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
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造装
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扮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辟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
装修,逐步削减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
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建造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
爱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
责,做好与建造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造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造装饰装修问
询和投诉,协调建造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
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造装
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
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造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
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
应当准时作出处理。
其次章普通规定
第八条从事建造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
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造装饰装修活动。
建造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
第九条从事建造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
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造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省外建造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
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
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用于建造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
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掌握
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
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
家室内环境污染掌握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造装饰装修材
料。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造装饰装修施
工方签订建造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造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状况和承包方式;
(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
号、规格、等级和数量;
(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方法;
(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三条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造物、
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造物、构筑物,不得
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四条在建造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
为:
(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允许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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