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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精算学会相关准则制度

一、日本精算学会行为准则

 1997.5.21.初定

 目的第一条

 下列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目的是保持日本精算学会(以下简

称学会)作为职业机构代表的重要地位,保持和提升公众对学会的信赖

与尊重,进一步发挥学会对行业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

 答辩人第二条

 在常规规定下的答辩人(以下简称答辩人)必须是学会的成员。

 控告第三条

 任何个人(以下简称控告人)如果认为学会成员的行为违反了学会

管理条例11.1条学科事务中任何一条规定的,都可以在第四条条款的

规定下,向学科委员会递交针对该成员的书面控告材料。

 学科委员会第四条

 学科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委会)应该在学会内部建立。

 当有人针对学会内部成员递交控诉书时,学委会有责任做出公

正、公平的处理意见。学会的董事会有权录用或者豁免学委会成员。

 学委会主席应当由董事会从学委会成员中指定任命。

 学委会的组织结构、职责和一些其他日常事务应在学科常规中统

一规定。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对学科常规进行修补。

 上诉理事会第五条

 上诉理事会应当在学会内部建立。

 上诉理事会的职责是根据答辩人或者董事会的处理意见对上诉进

行最终的裁决。上诉理事会成员的任免由董事会决定。学委会成员不

可以同时兼任上诉理事会的成员。上诉理事会主席由董事会从上诉理

事会成员中任命。

 上诉理事会的组织结构、上诉的过程和一些其它应由上诉理事会

处理的事务必须按照上诉理事会的规章条例安排进行。

 董事会在适当的时候可以修正上诉理事会的章程。

 二、日本精算学会职业行为准则

 1994年5月25日颁布

 1996年5月24日修正

 1999年5月26日修正

 精算师的职责是通过应用自身所具备的深厚的精算知识和娴熟的

职业技能,评估当期的经济、法律以及社会倾向对保险、年金等相关产

品以及任何需要风险控制的活动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因此,精算师的

工作与公众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

 为了履行精算师的职责,除了深刻的洞察力和高水准的职业技能

外,精算师还必须拥有公众的信心。因此,精算师不但应该继续提高自

己的职业潜能、履行自己的职责,还应当在他们的客户面前保持良好的

声誉,维持公众对于精算行业的信心,从而更好地贡献于社会。

 日本精算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已经建立起这套职业行为准则作为

职业指导方针以督促精算师履行其责任从而提升公众对于精算行业的信

心。

 以下条款中的注解为精算从业人员提供了如何解释及应用条款的

说明。

 遵守规章

 (条例1)当精算师是学会正式成员而不是支持成员时,如果他

(她)在从事职业行为或者以学会会员的身份出席活动,那么应当遵守相

关规章制度。

 注释1-1

 职业行为指的是在精算职业考虑的前提下提供相关建议或观点,

也包括由其他非精算师但起精算师作用的个人向当事人(即当前或者未

来的客户或雇主)提供的服务。职业道德

 (条例2)精算师应当以高水准的职业操守兢兢地工作,致力

于精算事业。职业工作

 (条例3-1)精算师仅能在适合学会公布的实务准则的场合下从事

职业工作并挖掘从事这种职业工作的潜能。

 注释3-1

 明了实务准则,并在准则下的保持变通是一个精算师的职责。

 (条例3-2)在职业工作中精算师应当竭尽全力确保数据和时间并

获得权威认证。

 (条例3-3)精算师在当被卷入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时不可以仍

然进行职业服务,除非以下情形发生:

 (1)精算师公正判决的能力未被这种利益冲突削弱;

 (2)这场冲突已经被揭发于所有利益受牵连的直接客户面前;(3)

所有直接客户都承认这位精算师的工作。

 注释3-2

 精算师服务工作中的直接客户指有机会选择精算师,并能够和精

算师在资格条件、工作和建议方面进行直接交流的负责人(即现在或者

将来的客户或雇主)。

 注释3-3

 如果精算师意识到在直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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