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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借贷成立要件之证明
摘要
在证明责任二分的维度下,法律对于民间借贷成立的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
任都应当根据一定的原则与标准进行分配,客观证明责任已经由民事实体法预先设计
规定于法律法规之中。而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结构分析能够发现,在审理具体
案件时主观证明责任在原被告双方之间转换所涉及的理论不仅是诉讼法上的本证与
反证的转换,更是实体法中构成要件的评价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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