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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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使治理结构成为企业管理的核

心,而职业经理人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则是国有企业GS治理的重要内

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

知识,欢迎阅读。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目前,有四种理论可用来解释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激励与约束

问题:一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从最初的按劳分配发展到目前按要素

贡献论,承认了职业经理人作为经营管理者的管理要素投入的价值。二

是传统的管理激励理论,主要从激励约束的内容(物质与精神、保健因

素与激励因素、成就与权力等)、过程(目标、期望、公平)、经营管理

者行为改造(强化、归因、挫折)方面为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激励与

约束提供了可操作化的理论基础。三是委托代理理论,揭示了目前国有

企业委托代理环节多、信息不对称、评价成本高、代理人偷懒、委托人

滥用现象同时存在的弊端,以及作为委托人的ZF换届、官员更换、政

策不一致等因素,导致委托人缺乏兑现激励承诺的积极性、业绩考核标

准的非经济性,表现为薪酬激励不足、激励方式单调、职务消费失控、

福利性消费、灰色收入过度等现实问题。这一理论解释了为什么需要从

信息披露、监督机制等方面,加强对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激励和约

束。四是人力资本理论,从人力资源的权利、权能、权益、权责等角

度,揭示了职业经理人凭借人力资本所有权的资产专用性取得剩余索取

权的依据,为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实施股权期权激励提供了理论基础。

?目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环节太多、信息不对称、评价成本高,

同时存在代理人偷懒和委托人滥用xx现象。由于委托人的ZF换届、官

员更换、ZF政策不一致等因素,委托人也缺乏兑现激励承诺的积极

性,导致业绩考核标准的非经济性,牺牲了高昂的经济目标,却仅获得

有限的社会目标。在激励约束方面,主要表现为:薪酬激励不足、激励

方式单调、职务消费失控、福利性消费和灰色收入过度。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激励与约束主体应分级分类界定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在总体上应遵循“分级分

类逐步市场化”原则。“分类”即区分激励与约束对象的企业类别范围;

“分级”即区分国有企业激励约束对象的层次;“逐步市场化”即国有企业

激励与约束的主体及其管理体制,应逐步过渡到以市场业绩评估结果为

核心的目标。

?1、公益类国企和商业类国企应有不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国有

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其中,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

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商业类国企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

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

汰、有序进退。具体来讲,商业类国企又分为: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

和领域的国企,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行业和关键

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任务的国企。

?在这些不同类别的国有企业中,采取GS制组织形式的竞争性国

企才存在真正的市场化经营管理问题,聘请职业经理人作为经营管理

者,从而产生对职业经理人的激励与约束问题。而公益型国企的首要目

标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如何实现成本最小化,在企业组织形式上也并

非一定要采取GS制的组织形式,相应地其经营管理者的激励与约束问

题也不如竞争性国企急迫。因此,应先解决“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

领域的商业类国企”的职业经理人激励与约束问题,也就是将激励约束

范围首先界定为充分竞争领域的国有控股GS和混合所有制GS。对竞

争性国企的考核与激励应与一般市场化企业看齐,即其职业经理人的选

拔必须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使用上采用任期制、实行契约化管理,以保

持职业经理人队伍的活力,在经济收入利益上同企业经营业绩挂钩。

?2、激励与约束主体的界定原则为下管一级

?激励与约束主体的界定,即与每一类、每个层次的国有企业职业

经理人相对应的管理约束主体,主要是到底应由国资委还是企业董事会

作为职业经理人的激励与约束主体。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国有企业法人

治理结构的选择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

营班子(执委会)”。在这种设置中,若董事会成员与经营班子成员基

本不交叉,则激励与约束的主体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董事会;若

董事会成员与经营班子成员严重交叉,则激励与约束的主体仍为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

?因此,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激励与约束的主体界定总体原则是下

管一级,可越级调查,但不可越级指挥。具体来说,就是国资委为其直

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如果没有董事会)的激励约束主体,董事

会为总经理的激励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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