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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解决和预防

相较而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很难产生GS僵局,按照施密特和

坦南鲍姆的观点,独裁并不是一种劣势的GS治理方式,相反它常常是

有效的那么具体应该如何如何预防GS僵局呢?

 独立董事制度。

 在股东会将权力充分授权给董事会的情形下,设置独立董事并由

独立董事作出最终的决断将有助于避免GS僵局的产生。独立董事制度

目前在上市GS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在非上市GS中,一些GS也引

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从制度上避免了GS僵局的产生。独立董事不但

在股权对等的股权结构中可以适用,在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为33.4%的

GS中同样适用,一些小股东所担心的多年不分红,大股东通过关联交

易及高薪回报方式转移利润等情形,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也能得以缓解。

例如,2011年9月15日上海复星集团与保德信合资设立了一家中外合

资的寿险GS,双方股权比例为50%比50%。合资GS设9名董事,双

方各委派3名,另3名为独立董事。这种设计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GS

僵局的产生。

 指定临时管理人。

 在未设置独立董事的情形下,如果GS僵局产生,GS经营陷入

停滞,对GS、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将造成很大的损害。美国等GS

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普遍引入了管理人介入制度,即在诉讼过程中,由

法院指定独立的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管理企

业,尽管管理人的权限可能会受到限制,但是最起码可以维持GS最低

限度的运营,这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国《GS法》尚未规定管

理人介入制度,但是GS章程可以约定,在GS僵局持续至特定的情形

下,将由确定的管理人暂时接管GS运营,此时管理层应向临时管理人

移交权力。这样不但可以防止GS财产的非正常减损,而且可以保障

GS营业的继续。如果实际管理人拒绝移交权力,则股东可以提起诉

讼,此时应列GS为被告,临时管理人为第三人。

 股权强制收购制度。

 我国《GS法》第75条规定了股权回购制度,然而这种回购属于

GS回购,且仅在三种特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果在GS章程中预先

设置股权回购方案,则有利于僵局的解决。GS章程可以规定,如果连

续两次股东会或董事会对重大事项难以达成决议,则持有GS50%以上

股权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有权收购投反对票的股东的股权。确定一个

公平合理的收购价格是强制收购股权的一个关键问题,GS可以预先在

章程中规定强制收购股权的价格计算方法。不过这种规定仅限于股价计

算方法,而不是直接规定具体的每股收购金额。因为股价是随时变动

的,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动,现金的价值也会发生变动,制定章程时约定

的股价在GS僵局发生的时候来执行,显然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更,

原来的价格已然失去了公允性。

 我国《GS法》第182条规定了当GS处于僵局状态时,持有GS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GS。这也是解决GS

僵局的一种方式,解散意味着GS将完全消失,不能再为经济运行作出

贡献,也会给社会整体经济带来损失。从经济角度或效率角度上看,预

防僵局的形成更具有价值。GS法律制度应立足于尽量挽救一个GS,而

不是毁灭一个GS,在我国《GS法》尚未对GS僵局的解决作出行之有

效的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对股权结构及GS章程的前瞻性的设计,有助

于避免GS僵局的出现,从而最大程度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僵局预埋的股权比例

 根据我国《GS法》的规定,股东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

果GS章程对GS僵局没有作出预防性的机制设计,那么GS增加或减

少注册资本,GS组织形式的变更,GS合并或分立,GS解散、修改GS

章程等,均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为代

表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种不甚理想的股权比例是,即使股东数量众多,股权比例分

散,但某个股东或者某几个关联股东(可以理解为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

例为33.4%,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股东投反对票,对GS重大事项均

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产生GS僵局。比较典型的是中农草业有限责

任GS,该GS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中国农业科学院出资480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40%,自然人贾某和郑某各出资36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

的30%,贾某和郑某为一致行动人。由于在GS运营过程中各股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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