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人员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技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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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为了提高企业的管理和经济效率,许多GS都聘用高级管理人才,

给予高管人员的收入形式有比GS内普通员工高得多的月工资、股票期

权、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各种实物福利。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使高管人员的

税负更低是许多高管人员关心的问题。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

高管人员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技巧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GS高管人员工资所得的纳税筹划技巧

?对于GS高管人员,其收入都很高,许多GS给高级人员每月支

付较高的工资,到年终也有较高的年终奖金,针对这种情况,纳税筹划

的技巧是把GS高管的一年收入分成两部分:月工资和年终奖,准确划

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

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

操作要视企业给高管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二)GS高管股权激励的纳税筹划

?股权激励主要可以分为股票期权激励和股票激励两种形式。根据

税收政策的差异以及纳税筹划的需要,按照不同的结算方式,股权激励

又可以分为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两种形式。以权益结算是指,GS

的股权激励方案最终是以股份或其它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其

最常用的工具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以现金结算是

指,GS的激励方案最终是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的现金或

其他资产进行结算的,其最常用的工具有: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

绩单位等。《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对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与股票期权在

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统一。即只要GS决定其股权激励计划采

取以权益结算的方式,无论授予的是股票还是期权,其纳税规定都是一

致。基于此,对股权激励的纳税筹划问题,主要探讨以权益结算的股权

激励计划的纳税筹划和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纳税筹划。

?1、有关股权激励的涉税政策规定

?(1)取得股权激励工具,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时

的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

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如期权本身在授予时即约定可

以公开交易),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也就是说,在授予股票期权

时,一般是不产生纳税义务的。无论是授予股票期权还是直接授予股

票,其纳税义务都是发生在真正取得股票时。即若直接授予股票,纳税

义务马上发生;若授予股票期权,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不

发生纳税义务,当员工行权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和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从企业

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

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其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为: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

-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

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2)分红时的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即当GS分红时,激励对象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

率由GS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

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自2005年6月

13日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GS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

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于非

上市GS,则应把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转让股票时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税[2009]5号以及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将行权后

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

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如果授予人将所持有的股票流

通变现,则在变现的当天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目前对个人买卖境内

上市GS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061号);对个

人转让境外上市GS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以及转让非上市GS的股权,

没有相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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