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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旧政策对比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旧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3〕70号)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
三、新政策相对于旧政策的几点变化
1、研发活动的范围变宽了
按照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的规定,研发活动限于《国
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
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而新政策采用的是反列举的方式,也就是除列举之外的研发活动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
发活动,列举到的包括: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
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实际上,这些活动在旧政策下也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范围,所以这项反列举完
全是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另外还增加了创意设计活动:即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
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
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2、费用范围变宽了
在旧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专家咨询费,
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评估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
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但是把其中一些原有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
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与新增的一部分费用归类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
其他费用”,要求在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内加计扣除。
97号公告同事明确了其他费用限额计算公式: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
的费用之和X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
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属小原则)。
3、不在强调“专门”
旧政策强调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取消了,新政策不再强调专门”。财税〔2015〕
119号不再像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一样,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必须是专门用于
研发活动的,但是共用也不能全部加计扣除。97号公告对这点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从事
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可以扣除,但是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
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
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也就说,没那么便宜啦,共用的只能按照比例加计扣除。
4、新增了行业限制
旧政策虽然对研发活动进行了限制,但是没有挑行业,而新政策规定,以下行业从事
的研发活动都不能加计扣除: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97号公告明确了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是指以财税〔2015〕119号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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