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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石林业供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为保证现代企业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名称:红石林业供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住所: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临江街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电力供应
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出资万元,占出资额的51%;自然人股东出资万元,占出资额的49%。
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及出资额
第五条公司股东:
单位: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
性别
身份证号
出资方式
出资额
住址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四、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五、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六、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七、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董事会
本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2名董事由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委派,3名董事由自然人股东选举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时,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由董事长负责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
董事会作出决定时,应经过半数董事通过。表决时董事咐成员为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对所议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设经理1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设置方案;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定理制度;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选;
聘任或者解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监事
本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其中1人由红石林业局委派,2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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