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3144—2024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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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CCS

03.160A00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3144—2024

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工作规范

2024-09-28发布2024-12-28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2

5修复条件 2

6受理 3

7修复流程 4

8撤销修复决定 4

9档案管理 4

附录A(资料性)信用修复协助函 5

附录B(资料性)信用修复申请书 6

附录C(资料性)守信承诺书 7

附录D(规范性)信用修复流程图 8

附录E(规范性)信用修复时限表 9

附录F(规范性)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10

附录G(规范性)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11

附录H(规范性)撤销信用修复决定书 1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标准化技术专家组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渠瑞平、李同钧、王子楠、裴昀惠、许锋、马洁、司志明、曹占其、王秀琴、温建江、杨明、刘艳刚、祝巍、白沧莉、刘洪兵、景丽丽、周鹏飞。

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修复流程、撤销决定、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工作。药品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工作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晋发改信用发﹝2024﹞2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信用修复

将当事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行为。

3.2经营异常名录

市场监管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经营主体进行信息标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3.3经营异常情形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经营主体出现以下情况将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经营异常情形:(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2)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经营主体信息的;(3)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4)未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

3.4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3.5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将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4基本要求

4.1应按照“谁列入、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信用修复工作。4.2应坚持严格规范、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工作理念。

4.3应建立协同联动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修复结果应与发展改革等部门互认共享。

5修复条件

5.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5.1.1依申请移出

5.1.1.1因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需补报未年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5.1.1.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5.1.1.3因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企业有关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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