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2020版A款)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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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2020版A款)条款

请仔细阅读整份保险条款,尤其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境内雇佣家政服务人员为其提供家政服务的雇主,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法人及年满十八岁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释义一)在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人身

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家政服务人员人身伤害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每次事故(释义二)免赔额,但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10%。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险人生产或经营性质的工作提供服务的;

2.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为被保险人提供家政服务的;

3.家政服务人员没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的。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其中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人员伤亡;

2.家政服务人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3.家政服务人员罹患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手术;

4.家政服务人员受酒精、毒品或药剂影响;

5.家政服务人员的自杀、自残行为;

6.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7.核爆炸;

8.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9.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第八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精神伤害赔偿、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2.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3.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4.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本公司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

第九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十一条

中载明。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

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保险合同,本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规定,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采取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有关部门或者本公司提出的风险防范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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