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金融机构雇员及外部人员欺诈和盗窃损失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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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

华泰财险

金融机构雇员及外部人员

欺诈和盗窃损失保险

S-1

明细表

保险合同号:

第一项

投保人:

地址:

被保险人:

地址:

第二项

保险期间:

从:

从:至:

(第二项所载地址的当地时间为准)

第三项

追溯日:

第四项

保险费:

第五项

签署投保书的日期:

第六项

责任限额:

保险责任1–

雇员的不忠诚行为:

保险责任2–

营业场所内的财产:

保险责任3–

本保险合同的总责任限额为

下列责任限额为保险人对属于个别保险责任的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下列的限额为上述总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额外的限额。

S-2

运送途中的财产:

保险责任4–

伪签或变造的票据:

保险责任5–

伪签或变造的有价证券:

保险责任6–

伪造货币:

保险责任7–

办公场所及其设施的损坏:

第七项

免赔额:

保险责任1–

雇员的不忠诚行为:

保险责任2–

营业场所内的财产:

保险责任3–

运送途中的财产:

保险责任4–

伪签或变造的票据:

保险责任5–

伪签或变造的有价证券:

保险责任6–

伪造货币:

保险责任7–

办公场所及其设施的损坏:

下列为属于个别保险责任的损失的免赔额:

第八项

索赔通知的联系方式:

第九项

仲裁机构:

1

-

-重要提示-

本保险单、明细表、投保书及其附件、批单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且前项所述的投保书及其附件为订立本保险合同的基础。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粗体字具有特别含义,并按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定义解释。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影响保险合同的解释。

华泰财险金融机构雇员及外部人员欺诈和盗窃损失保险

一、保险责任

鉴于投保人同意在约定时间向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保险人”)缴纳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第四项所载的保险费,保险人将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同意:

1.雇员的不忠诚行为

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仅因其雇员单独或与他人串谋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财产的损失),且以该雇员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或获取不当个人利益的明显

意图为限。

意图为限。

尽管存在上述的约定,但是,对于有价证券、商品、期货、期权、货币、海外资金、外汇交易(或其他类似的交易)及任何形式的贷款或授信业务而言,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仅因其雇员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以该雇员有明显意图获取、

并且实际获取了不当个人利益为限(不当个人利益不包括工资、佣金、晋升及其他类

似的报酬)。

似的报酬)。

2.营业场所内的财产

保险人承保以下原因直接造成财产的损失:

(a)在置放财产的营业场所内被偷窃、盗窃、诈骗、入室行窃、抢劫或劫盗;或

(b)无法解释的神秘遗失;或

(c)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造成财产的误放、损毁或灭失,

2

但仅限于发生上述损失时,上述

但仅限于发生上述损失时,上述财产被置放于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认可的保管箱内、被保险人之代理银行的营业场所内,或被保险人正常业务中因兑换、转换、登记或转帐而置放于负责登记或转帐的代理人的特定场所内。

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一般事项」第1条的约定承保被保险人的客户或其代表,与被保险人进行银行业务的交易时,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因发生上述原因造成其财产的损失(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应该依法承担该损失),但是对于该客户或其代表自身造

成的损失则不在承保之列。

3.运送途中的财产

保险人承保由雇员、被保险人指定的押运人员或为被保险人提供押运服务的保安或武装押运公司保管的,在运送途中的任何地方因任何原因造成其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上述运送自该押运人员收到财产时起,至交付给指定的接收方或其代理人时止。

4.伪签或变造的票据

保险人承保由以下原因直接造成的损失:

(a)伪签或变造的支票、汇票、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存单、信用证、取款回执、邮政汇票、国库券;或

(b)被保险人通过电报、电传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因收到向其授权或承认款项或财产转移、支付、递送或接收的下列指示,而转移、支付、递送款项或财产,建立授信或给予款项:(i)第三者冒用被保险人客户或其他银行机构之名发出的指示(该虚假的指示等同于伪签),或(ii)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客户或其他银行机构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变造的指示;或

(c)被保险人就伪签或变造的期票或经伪造背书的期票进行兑现。

经办的雇员应熟悉上述文件中的手写字体。传真的非正本签名应视同为手签。

5.伪签或变造的有价证券

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由于在正常业务中,真诚地处理: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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