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建筑物设施安全管理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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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建筑物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第1页

校园建筑物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校园建筑物设施安全管理,保证校园空

间环境功能完善、和谐美观和各种要素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建筑结

构和房屋使用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范围内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所有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水、电、气、地下管线和道路广场、雕塑小品、园

林绿化等校园环境公共设施。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校内从事

房屋装修改造、环境改造和添加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单位、个人均

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第三条基建处和后勤处应建立房屋及其设施安全使用定期回

访制,凡属于在保修期内的质量安全或屋面漏雨、墙体裂缝、道

路变形等安全质量问题由基建处负责处理;凡属于室内外给排水、

强弱电和燃气等安全质量和已售房附属的构配件问题由后勤处负

责处理。

第四条基建处和后勤处要定期排查校园危房及设施结构安全

隐患,建立房屋安全预警制度,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从检查、鉴定、报告、排除等环节对学院危房进行认真彻底地排

查。由有资质的部门出具危房鉴定书,并逐一分类登记造册,建

立危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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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消除学院危房应严格依据危房鉴定所确定的级别,分

别处置。属于D级危房的立即封停使用,予以拆除。对其它危房

应在建设、安全等部门指导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造。

第三章房屋及其设施安全保护

第六条所有公私用户,无论出于何种需要,无论经费出自何

处,需进行房屋改造或装修都必须向基建处履行报批手续,房屋

装修或改造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结构安全和暗

埋的管线系统,不得破坏原有建筑外观色彩和质感,做到安全适

用,并符合消防、电业、校园环境卫生等有关方面的规定,不能因

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因其它工程需要临时改变环境现

有地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基建处报告,经确认对地下管线

和环境安全无较大影响之后方可实施,但因此损坏的道路、绿化

等设施由损坏者负责恢复。若可能长久影响现有地貌环境的项目,

必须报学院校园建设规划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房屋及其设施改造的方案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技术要求

和工程质量标准,不得造成危险构筑物。所使用的配件、材料应

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得造成安全隐患和对环境的污染。

第八条房屋及其设施改造的施工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

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不得影

响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不得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施

工结束后应在天内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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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需要直接改动如屋面、卫生间、厨房、水池等闭水性

设施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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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维修其它设施而损坏防水层的,应由损坏单位恢复防水层并

保证其闭水性。

第十条在校内从事生活、生产、教学和科研等活动,需要占

用道路、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时,应事先对将使用的公共设施

的安全及环境承载能力进行了解,不能对公共设施造成结构破坏、

环境危险、空气污染等公共环境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房屋及其设施改造,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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