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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必威体育精装版版】--第1页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必威体育精装版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本办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
生的,已经全部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
理,能够使其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
特定废旧物品三类:
1.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
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等;废旧人力车、机
动车、船舶等;做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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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
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3.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家用电器、
废电池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活
动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
作。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环保、规划、建设、
交通、税务、卫生、供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
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
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
制、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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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倡和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
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在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
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章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城管执法、
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应当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持商务主管
部门的规划认定建议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
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对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建立收购台账或未查验登
记相关内容的行为,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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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经营范围规定
进行超范围回收经营的处罚措施。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
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对违反
本办法规定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和回收经营场所设置行为进行
处罚的措施。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设置,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规定了公安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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