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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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

在对销售货物进行会计处理时,一方面要按增值税的规定确认和计

量销售额,核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方面要按会计原则确

认和计量销售额,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尽管两类

会计科目的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但对销售额的确认和计量并非

完全不一致。当销售货物既符合增值税规定,又符合会计确认收入原则

时,销售额的确认和计量完全一致。当销售货物符合增值税规定,而不

符合会计确认和计量收入原则时,销售额的确认和计量不一致。对于不

一致的情形,在会计人员不能完全熟悉增值税法律规范和会计核算原则

的情况下,对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很容易出错。

?一、销售额确认条件不一致时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

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

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

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指出: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

权;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条件相比,增

值税所定义的销售货物只考虑了法律形式,并未要求考虑主要风险和报

酬等问题。例如,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如果款项回收可能性不大,则会

计上不确认收入,但依增值税规定要确认销售;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

可能性的,会计通常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但依增值税规定

一般要在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此时,涉税会计处理一般为:借记应收

账款或应收票据等,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甲GS为推销一种新产品,承诺凡购买新产品的客户均

有两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果对产品使用效果不满意,甲GS无

条件给予退货。2008年1月1日,甲GS向乙GS销售5000件新产

品,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产品增值税率17%)。

该种新产品已交付买方,货款已收讫。

?根据例1的资料,甲GS虽然已将产品售出,并已收到货款,但

是由于甲GS无法估计新产品退货的可能性,这表明产品所有权上的主

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实物的交付而发生转移。但按增值税规定,增值税

销项税额为425000元。因此1月1日发出产品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9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0

?预收账款2500000

?借:发出商品200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0

?另外,增值税为了保证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和税款抵扣环节的不

中断,对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和其他经济利益的特殊行为,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文规定了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情

形。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从会计处理来看,除将自产或者委托加

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外,其他行为得到了会计的认同,与会

计上销售额的确认计量是一致的。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

值税应税项目,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将

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

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等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

途的,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

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来

看,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基本上与会计一致。既然税法明文规定资产所有

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

确认收入,所以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在会计上也没

有确认收入,货物按成本转账;因增值税规定视同销售,则按同类资产

同期对外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例如,将自产货物用于建造房屋,则借

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某企业2008年10月份为某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生产的

产品40件,该产品成本每件4000元,每件销售价格5000元。增值税

率17%。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94000

?贷:库存商品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二、销售额确认时点不一致时的会计处理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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