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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及司法应对探讨及研究报告--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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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及司法应对

屈庆东汪忠玲

近年来,电子证据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及审判实践中的审查认定问题已成

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因我国当前针对电子证据的立法不完善,电子证据尚未获得明确的法

律地位,所以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使得法官的智慧与专业技能不断受到挑战。

一、电子证据的内涵

随着信息技术的兴起,电子、手机短信息、通话记录、记录、聊天记录、网页或者网络文件(包括文

字、音像文件)、视频资料等已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如果这些材料作为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

我们称之为电子证据。对于这类证据,我们对其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其认识上的差异有助于我们更好

地理解、掌握这种新事物。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在证据立法前景尚不明朗时,百家争鸣的态势使得电子证

据的研究*围只能是概然性的,同时信息技术开展的非预期性也不容许我们对其进展准确的、缺乏拓展空

间的限定。从目前国内外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研究成果看,尽管对电子证据的理解不尽一样,但电子证据一

词已被广泛承受则是不争的事实。基于理论研究处于根底阶段,在对于电子证据的研究还未明朗、经历还

缺乏的情况下,对于电子证据及其所包含的形式宜采用广义的界定方法,即“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

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与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有以下突出的特点:

1.数字技术性。电子证据以数字化作为区别于其他证据类型的根本特征。信息数字化处理过程中,所

有的输入都转换为机器可直接读写“0〞、“1〞代码进展运算,然后再将运算结果转换为人可读的输出。

2.外延广泛性。电子证据概念在外延上既可以容纳目前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全部证据,又具有前瞻

性,可以容纳以后随着技术与社会开展而出现的此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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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介质性。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储在各种电子介质上的,包括芯片、磁带、软盘、硬盘、光

盘等新型的信息介质。这些新型的信息介质由于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往往存储的数据量或信息量巨大。

4.无限快速传递性。电子证据本质上主要是一种信息,所以可在虚拟空间里传播,如、电报可以通过

光缆在分秒间越洋,、EDI可以通过因特网在瞬间传播扩散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它提高了电子证据的使

用效率。

5.在感知方式上,电子证据必须借助电子设备。电子证据常常被称为“以计算机为根底的证据〞,传

统书证被称为“以纸面为根底的证据〞。

6.精细性和脆弱性。一方面,电子证据以技术为依托,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够防止其他证据的

一些弊端,如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相比照拟准确,但另一方面,由于电子数据以数字信号的方式

存在,而数字信号是非连续性的,如果有人成心或者因为过失对计算机证据进展截收、监听、窃听、删节、

剪接,从技术上讲也较难查清。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之争

目前在电子证据研究过程中,争论最为剧烈的恐怕是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即电子证据终究有无必要

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种类而存在,假设没有这个必要,则电子证据到底应归于现有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类。

人们先后提出了“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和“独立证据说〞

等6种观点。[2]笔者认为定位问题是电子证据研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其中“视听资料说〞、

“书证说〞可在我国现行适用法律及规*中找到身影,影响也较深。

1.视听资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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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的*畴,早期几乎为通说,且至今仍为大多数学者所承受,这恐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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