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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农村房地合一政策法规--第1页

贵州农村房地合一政策法规

一、为什么要制定《贵定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

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意义何在?

目前,国家、省、州级均未出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

一体确权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是办理农村宅基地和

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证书的主要依据。《实施细则》的制定能

有效保护和增进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妥善处置历史遗

留问题,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的确权登记工

作。

二、制定《实施细则》,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主要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八)《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

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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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

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

(十一)《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

三、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包

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

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农村房屋是指农户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用于居住生活的地上建筑物。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厂房、经营性场所、村委会办公场所、卫生室

等建(构)物所占用的土地。

四、《实施细则》明确符合确权登记的主体资格有哪些?

下列主体符合确权登记资格: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但未

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及房屋的;

(二)经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

转让、赠与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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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受遗赠取得农村宅基地

及住房的,可依法确权登记,并在权属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该权利人

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农村户口转移到城镇的居民,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以

及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等原因由农村户口转移形成的城镇居民,

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

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

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

(五)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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