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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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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1页

第一条(定义)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

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

护理服务,经评估后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

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服

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

(以下简称“长护险”)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医疗保障局是本市长护险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规划、协议规

则、工作程序以及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市医保中心负

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化管理,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

理职责。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医疗保障局委托,

负责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法规、履行服

务协议情况及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医保管理部

门”)负责辖区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长护险相关管理工

作。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

负责辖区内长护险具体经办工作。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1页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2页

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行业管

理工作。

第四条(定点原则)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涵盖机构、社

区、居家服务,倡导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推

进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延伸;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养

老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鼓励养老机构向社区和居家

延伸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服务,促进护理服

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服

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

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第五条(定点规划)

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和老年医疗护理服

务的综合规划、参保人员护理需求、长护险基金支付能

力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制定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总

体规划,并根据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人口布局规模变化

及阶段评估情况等对定点规划适时调整。

第六条(申请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

服务能力,自愿向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

(一)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机构,包括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护理站等)、护理院和二

级医疗机构。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2页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3页

(二)养老机构,指已取得《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或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机构。

(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指已取得业务范围包括养老

服务内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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