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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基于超额利润分享计划的中长期激励

作者:黄洁琦

来源:《现代企业》2024年第01期

2022年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收官之年,推动国企市场化经营机制建设是其中一项核心

工作。对于激励机制的改革应坚持一企一策,既符合市场规律又符合企业实际。超额利润分享

作为一种现金类中长期激励工具,适用于更多国企的价值分配,对于激发国企活力、提升内生

动力具有重大作用,特别是2021年初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双百企

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更是提供了操作

层面的助力。本文以K公司为例,基于超额利润分享设计该国企中长期激励模式的各要素,

总结成一套成熟的经验样板。

一、利润分享计划的理论渊源

近几年来群体绩效奖励计划作为一种绩效奖励计划被广泛应用,主要分为利润分享计划、

收益分享计划、成功分享计划、群体奖励计划。其中,利润分享制是一种组织所有者和员工共

享组织纯利润的薪酬分配方式,最早为1794年阿尔伯特·盖莱汀在自己的工厂里实施,20世纪

60年代美国开始流行,70年代在西方快速发展。按分配形式可将按利润分享计划分为现金分

配和股份配置两种类型;按照时间性可将利润分享计划分为现金或当期分配、信托或递延分

配、当期和递延分配的组合三种类型。实行利润分享计划有利于协调所有者与员工的利益关

系,有利于激励员工的努力程度,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参与度和归属感。“操作指引”中明确的超

额利润分享制作为一种企业与相关利益贡献者共享超额利润的激励方式,可以说是一种采用获

利界限法计算的利润分享计划,适用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优点是保障公司利益,但不体现公

司资产价值增长,与直接的利润分享计划相比激励力度有所下降。

(一)分享经济理论

分享经济理论是美国经济学教授马丁威茨曼·于1984年提出的,是一种旨在调整企业内部

劳资权益关系的理论。威茨曼认为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导致了欧美国家经济滞胀并非宏观政治,

工人与雇主共享企业利润即是分享经济。主张让雇主与工人达成分享利润比例的双方协议,将

与利润挂钩的“分享基金”作为工人的工资来源,即利润增加则分享基金增加,反之则减少。张

为付教授对于传统的分享经济在社会实践中的演进归纳出该理论当今应用的四种维度有:企业

经营权分享、企业所有权分享、企业利润分享、社会资源消费分享。其中企业利润分享的形式

又有超额利润分享计划、利润共享计划、利润分享计划、全员分享计划等。

(二)委托代理问题与薪酬契约

委托代理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提出的,倡导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

让渡经营权,保留剩余索取权。这一理论的核心便是如何设计出最优契约让委托人去激励代理

人。在我国国企中,从人民到政府、政府到国资委、国资委到国企、国企到国企管理者形成了

多层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实际上作为“所有者”的人民又是缺位的,如何使国企与管理者及核心

骨干建立薪酬契约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形成对其的激励与约束,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关

键。而超额利润分享制的机理在于“员工价值贡献-公司利润达成-给予员工价值分享”,使个人

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契合,可有效解决委托代理的矛盾。

二、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及政策

(一)中长期激励机制

中长期激励方式按照激励标的主要分为现金激励和股权激励。现金激励是企业直接向激励

对象兑现现金的激励方式。无需出资,激励对象即可获得现金激励,获得感强;不稀释现有股

东股权比例,操作简单灵活,不涉及产权价值界定、长期持股过程管理,不改变公司股本结

构、治理结构。权益激励是企业授予激励对象股份或股份认购权等权益的激励方式。以股东身

份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享有股权增值权;影响公司股本结构和治理结构;作为股东承担企业经

营风险,可有效遏制短期行为。

(二)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政策整理

国企中长期激励方式主要包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员工持股(《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

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订)》(证监会令第148号)、《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央企

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发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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