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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股票期权(ExecutiveStockOptions,简称ESO),是指GS授予激励

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GS一定数量股

票的权利。其实质是通过建立GS与员工之间的资本关系,让个人利益

与GS整体利益紧密结合,从而增强GS的凝聚力。股权期权收入由于

其数额巨大、长期激励效果显著、与证券市场关系密切而受到社会各界

的广泛关注,被称为GS经理人员的“金手铐”。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

家带来的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欢迎阅读。

 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现行有效的股票期权个

人所得税政策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

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

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GS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

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

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依据以上相关

规定,在股票期权实施的有效期内,可分为授予日、可行权日、行权日

和出售日四个环节。

 授予日是指GS授予员工股票权利的日期,税法规定授予日不予

征税。

 可行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股票期权授予日与

可行权日间隔不得少于1年。如果被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当天行权,应

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行权日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行权日

一般在可行权日之后。有的股票期权是一次性行权的,有的则是分批行

权的(本文只做一次性行权分析)。行权日对激励对象按“工资、薪金”所

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

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规定月份数。这里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

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

个月计算。

 出售日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取得的股票出售的日期。根

据《上市GS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激励对

象行权后所取得的股票不能立即上市,应当规定一个明确的禁售期。同

时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GS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上市GS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GS的股票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该GS所有,GS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被激励对象行权取得

的股票必须等待一段时间的禁售期才能将所持有的股票出售。根据税法

规定,目前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GS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上市GS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A上市GS2009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2010年1月1日授

予张某10万份股票期权,授权价格为10元/股;每份股票期权授予后自

授予日起3年内有效;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

为1年。

 2011年1月1日,经考核张某符合行权条件,2012年6月1日

张某按10元/股购买10万股股票,当日该股收盘价16元/股。2012

年11月1日张某按18元/股转让10万股票。

 分析:授予日是2010年1月1日,可行权日是2011年1月1

日,行权日是2012年6月1日,出售日是2012年11月1日。

 张某在2012年6月1日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

税,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6-10)×100000=600000

 应纳税额=(600000÷12×30%-2755)×12=146940

 2012年11月1日张某按18元/股转让10万股票时无需再缴纳个

人所得税。

 由于股票期权以行权日做为纳税义务日,而行权之后再转让无需

纳税,这就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留下空间。

 1、合理选择行权日进行个税筹划。

 股票期权的股票市价在行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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