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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股票期权(ExecutiveStockOptions,简称ESO),是指GS授予激励
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GS一定数量股
票的权利。其实质是通过建立GS与员工之间的资本关系,让个人利益
与GS整体利益紧密结合,从而增强GS的凝聚力。股权期权收入由于
其数额巨大、长期激励效果显著、与证券市场关系密切而受到社会各界
的广泛关注,被称为GS经理人员的“金手铐”。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
家带来的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欢迎阅读。
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现行有效的股票期权个
人所得税政策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
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
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GS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
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
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依据以上相关
规定,在股票期权实施的有效期内,可分为授予日、可行权日、行权日
和出售日四个环节。
授予日是指GS授予员工股票权利的日期,税法规定授予日不予
征税。
可行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股票期权授予日与
可行权日间隔不得少于1年。如果被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当天行权,应
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行权日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行权日
一般在可行权日之后。有的股票期权是一次性行权的,有的则是分批行
权的(本文只做一次性行权分析)。行权日对激励对象按“工资、薪金”所
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
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规定月份数。这里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
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
个月计算。
出售日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取得的股票出售的日期。根
据《上市GS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激励对
象行权后所取得的股票不能立即上市,应当规定一个明确的禁售期。同
时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GS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上市GS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GS的股票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该GS所有,GS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被激励对象行权取得
的股票必须等待一段时间的禁售期才能将所持有的股票出售。根据税法
规定,目前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GS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上市GS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A上市GS2009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2010年1月1日授
予张某10万份股票期权,授权价格为10元/股;每份股票期权授予后自
授予日起3年内有效;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
为1年。
2011年1月1日,经考核张某符合行权条件,2012年6月1日
张某按10元/股购买10万股股票,当日该股收盘价16元/股。2012
年11月1日张某按18元/股转让10万股票。
分析:授予日是2010年1月1日,可行权日是2011年1月1
日,行权日是2012年6月1日,出售日是2012年11月1日。
张某在2012年6月1日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
税,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6-10)×100000=600000
应纳税额=(600000÷12×30%-2755)×12=146940
2012年11月1日张某按18元/股转让10万股票时无需再缴纳个
人所得税。
由于股票期权以行权日做为纳税义务日,而行权之后再转让无需
纳税,这就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留下空间。
1、合理选择行权日进行个税筹划。
股票期权的股票市价在行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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