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总论 配套课件 第10章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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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是为了实现知识产权利益平衡。

通过对专有权的适当的限制,保障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必要接近、合理分享

对知识产权合法垄断的限制则更多体现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兼顾。

知识产权法不是立足于知识产品保护的静态归属,而是在确认知识产品创造者对知识产品占有与支配的同时,保障知识财富的最佳地动态利用。;;;一、概念

知识产权限制是指对知识产权行使的限制,包括知识产权内部的限制与外部的竞争法限制,也就是说有了权利之后的限制,而不是获取权利过程中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限制与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两个概念是有差异的,前者的范畴大于后者。;本内容不包括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构成因素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权利构成因素的限制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构成因素给与了限制。就知识产权而言,表现为权能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对象的限制等方面。

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法也受到其他法律的约束,比如物权法对于物上知识产权处理的干涉。;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原则;知识产权限制的原则;;通过知识产权法自身有关的规范来实现,这其中最为核心的限制就是合理使用与非自愿许可。;一、基于公共利益的限制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推广应用就是典型表现。

著作权法定许可、强制许可规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非自愿许可制度、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制度

……;二、基于合理使用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及特点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以无须取得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的使用他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创造成果或商业标识。;法律规定

无需取得同意

无需支付报酬

出于非盈利目的。一般在于学习与研究、教育、科学实验等方面。;?(二)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三)合理使用的表现范围;1、基于知识传播与创新所谓合理使用

反向工程与独立创作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三、基于商业流通需要的限制

国家综合竞争力主要是生产力、流通力和文化竞争力的乘数,一个国家只有生产力没有流通力或流通力不强,不仅影响商品价值的实现,也会失去国家竞争力的基础条件。;;5:59;特点;(1)穷竭权项的特定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是指特定权项的穷竭,而不是指所有权项的穷竭。

首先被穷竭的不是人身权,而是财产权;

其次穷竭的不是著作财产权、专利权或商标权本身,而是其子项,即权利群中的某项具体的与产品的销售或使用有关的权利。;(2)穷竭对象的特定性

权利的穷竭是针对每一件合法投入市场的具体产品而言的,而不是适用于同一类的所有产品或同一系列的所有产品,它不会导致该项知识产权本身效力的中止。

权利人对其尚未投放市场或被非法投入市场的产品仍然具有排他性的绝对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仍然不得进行知识产品的复制。;(3)穷竭范围的特定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一般说来,权利人在一国投放其知识产权产品并不会导致其产品在其它国家的权利穷竭。因此权利人仍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行为。

奥地利版权法规定:“如果作者只同意过在某一特定领域销售其作品,则他对于进一步销售的专有权仅在该领域内丧失。”;权利穷竭的制度发展;;;;;;;;;;5::59;5::59;3、无知(善意)侵权

(1)不视为侵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2)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法》

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无知侵权,仍是侵权行为,并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最多是对知识产权赔偿请求权的限制。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还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四、基于在先使用的限制;2、在先使用的表现

(1)专利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2)商标

许多国家商标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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